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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是什么?

债权债务 2025-04-30 02:16

债权人是什么?

债权人,“债务人”的对称。债的主体之一。在债的关系中,有要求他的债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的人。在罗马法中,债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债权、债务不得转让。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交换关系的复杂,债权债务逐渐可以转让,允许第三人享受债权或者履行债务,所以债权人的严格的人身信任性质则远远超过了过去。债权人和债务人是在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绝对情况下进行创分的,在大多数债的关系中,当事人可能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既享受权利,又承担义务。

债务性质是什么意思(公司金融)

债务性质的确定。确定法律文书中被执行人的债务性质是解决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时,可执行财产的前提。只有明确了被执行人所负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才能确定可执行的财产范围。对夫妻共同债务,由于是法定的连带之债,负有连带义务的夫妻各方都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债务人 有权要求连带一方偿付应当承担的份额。

对夫妻个人债务,根据债权相对性的原理,债权人 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向其配偶主张权利。

对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认定,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是,在债务性质难以判断的情况下,是认定为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诉讼中举证责任在哪一方,是否适用推定,一直存在争议,对此问题,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的规定能够较好地解决夫或妻个体利益与善意相对人两者的冲突。

该规定是否可作如下理解:夫妻一方依据平等的财产处理权以自己个人名义对共同财产作出处理,该“处理”包括使共同财产增值,也包括使共同财产减少(如对外负债);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作对外负债的处理时,任何一方均有决定权,以自己个人名义举债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对外举债的处理时,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否则夫妻一方以自己个人名义所举债务应为其个人债务;但当他人有理由相信该举债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从这个角度来看,夫妻以个人名义形成的债务,若要证明为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就落在了第三人一边。

之后,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司法解释(二)》对夫妻在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认定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实体法上较以往完善了许多。根据《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在这里的第二十四条似乎又规定夫妻以个人名义形成的债务,除非夫妻一方能证明为个儿债务外,推定为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