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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试述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

知识产权 2025-04-18 03:16

一、论述:试述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

答: (一)性质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其具体表现为:(1)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2)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3)不发生消灭智力成果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

(二)特征知识产权基于其无形财产权的属性,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专有性);(2)知识产权的效力受到地域的限制(地域性);(3)知识产权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受到保护(时间性)。

二、什么是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我们中学生应该从哪里做起?在遵守网络道德方面,我们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渗透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商标,专利,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基本分类。知识产权更多的是一种排他性权利,即未经权利人许可,其他人不得为专有权利控制的专有行为。

最简单的情况,如果你写的一篇作文,被你的同学拿过去以他的名义发表了,他就侵犯了你的著作权;如果你注册了一个商标“aa”,被一个商业人士看中拿去贴在了他生产的产品上卖,他就侵犯了你的商标权;如果你买了一个MP3,回来按照它的构造也生产了一样的MP3卖,如果这个MP3有专利的话,你就侵犯了他的专利权。

生活中知识产权侵权最常见的就是盗版光碟。就像我们平常在路边看到的卖5元一张的碟片,这些碟片的生产人都侵犯了唱片公司或者电影公司的著作权。

要说保护知识产权,那就抵制盗版吧!

网络道德上指的是电影文件下载吧。有些人拷贝文件后会上传到网络供全球网民下载,这在法律上定性的是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一种。这对权利人的损害时难以估计的。

三、知识产权的客体不能以控制物质财产的方式控制对吗

对的,不能控制

四、财产权利与义务有哪些

你好,

财产性权利是指可单独转让或与其他权利一并转让的权利;旨在使持有者获得物质利益的权利;以现实物质利益或预期物质利益交换而得的权利。

从执行理论上讲,对知识产权的执行同样包括控制性程序和处分性程序。控制性程序一般是禁止被执行人转让其权利(进行冻结或扣押),同时,对有登记机关或单位登记的财产,应当同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有关机关或单位协助,冻结财产权转移。财产性权利表现为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有价证券等,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财产性权利的内容将不断丰富。

五、知识产权协定的基本原则

您好,《知识产权协定》还规定,成员方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一)国民待遇原则

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上,一成员对其他成员的国民提供的待遇,不得低于给本国国民的待遇,但《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及《集成电路知识产权公约》另有规定的可以例外。给予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传播媒体的国民待遇,仅适用于《知识产权协定》所规定的权利。某些司法和行政程序也可以成为国民待遇的例外。

鉴于世贸组织“成员”可以是主权国家的政府,也可以是单独关税区政府,《知识产权协定》专门对协定中有关“国民”一词做了注释。当世贸组织成员是一个单独关税区时,应被认为是指在那里有住所或有实际和有效的工业或商业营业所的人——自然人或法人。当世贸组织成员是主权国家政府时,“国民”应理解为“符合《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及《集成电路知识产权公约》所列明的保护标准项下的自然人和/或法人,是那些条约成员国和世贸组织所有成员的国民”。因此,《知识产权协定》中的“国民”不仅可以适用于上述公约的成员国,而且一定适用于世贸组织的成员。这样,世贸组织中的单独关税区就可以在不加入上述四个只允许主权国家加入的国际公约的情况下,按照《知识产权协定》国民待遇原则解决其国民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问题。这对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自然人、法人的知识产权获得国际保护是非常有利的。

(一) 最惠国待遇原则

在知识产权保护上,一成员提供给第三国的优惠、特权或豁免,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其他成员的国民。但这个原则有许多例外,具体表现在:

1.来自有关司法协助或法律实施的国际协定的优惠等,但这种优惠并非专门针对知识产权保护,而是一般性的优惠。

2.来自《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的互惠性保护。

3.《知识产权协定》未规定的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传播媒体的权利。

4.《知识产权协定》生效前已经有的优惠等。

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还有一个总的例外,即这两个原则不适用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下订立的、有关取得或维持知识产权的多边协定中所规定的程序。

(三)权利用尽问题

所谓“权利用尽”是指某一产品所含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一旦出售了该产品,就对该产品此后在特定市场的流通失去(用尽)了权利,即他不能控制卖方是否在该市场上再出售该产品。

《知识产权协定》不允许成员国在解决彼此间发生的知识产权争端时,用该协定中的有关条款来处理知识产权权利用尽的问题。

(四)其他原则

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行使应有助于促进技术革新、转让与传播,促进技术知识生产者与使用者互利,增进社会、经济福利和保持权利与义务平衡。

成员可以在制定或修订国内法律、法规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公众健康与营养,维护社会经济与技术发展等重要领域的公众利益,成员可采取适当措施,防止知识产权权利持有人滥用知识产权,或对贸易和国际技术转让进行不合理的限制。

根据这两条原则,发展中国家成员可在自身的知识产权立法中或相关法律(如技术引进条例)中对跨国公司在技术转让中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或在国际技术转让中采取不公平的竞争手段加以限制,以维护自身的经贸利益。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