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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中可能涉及到的知识产权有哪些?法律对这些知识产权的归属有什么样的规定?

知识产权 2025-04-21 13:16

一、论文中可能涉及到的知识产权有哪些?法律对这些知识产权的归属有什么样的规定?

论文中可能涉及的知识产权应该是有很多种,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等都有可能涉及,但最重要的还是著作权。著作权的权属规定如下:著作权法第九条规定,作品的著作权人有两类:一是作者;二是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践中,按照作品的权利主体情况来划分,作品可以分为个人作品、职务作品和法人作品,而职务作品实质上是个人作品的一种。 (一)个人作品 所谓个人作品,就是权利完全归属于作者个人的作品。《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作者。 (二)职务作品 关于职务作品,《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很明确: 第十六条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分析上述条文可知: 1、一般情况下,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作者,但其著作权有所限制:(1)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2)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2、在两种情况下,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则分别由(1)作者享有署名权、获得奖励权(2)单位享有其他著作权权利。 (三)法人作品 所谓法人作品,《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四)合作作品 《著作权法》第十三条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五)委托作品 《著作权法》第十七条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二、我国有关法律对公民的智力成果权是怎样规定的?

智力成果权即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对自己创造的智力活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诸如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利的总称。我国《民法通则》专门对公民的知识产权作了具体规定。儿童尽管是未成年人,但是也依法享有智力成果权。《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36 条规定: “ 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 同时规定: “ 对有特殊天赋或者有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国家、社会、家庭和学校应当为他们的健康发展创造有力条件。 ” 有特殊天赋的未成年人已具备了成长的优秀潜质,对他们加以特殊的保护和培养。才能使其天赋得以充分发展。对那些经过努力取得突出成绩的未成年人,应加以特殊爱护和珍惜,使他们能够为国家做出更大贡献。 如果未成年人知识产权遭到非法侵害,可以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求有关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予以法律保护。要求侵权人承担法律责任。例如:王珊 8 岁,常常自言自语,搞文学创作的爸爸细心地将女儿的话记录下来,竟然是一首首小诗,以后王珊又多次将自己的诗词放在校刊上发表,好几首儿童诗还得过奖呢 ! 不久,爸爸在书店发现一本儿童获奖诗词选,其中收录了女儿四篇获奖作品,于是找到出版社,索要稿酬和样书,出版社却答复: “ 我们出这样的书根本就不赚钱,只是为鼓励儿童写诗创作。再者你女儿才 8 岁,要什么稿酬 ?!” 王珊的爸爸坚持要为女儿争个明白,诉至法院。 我国《民法通则》。《著作权法》均规定了公民享有著作权,创造作品的公民就是该作品的作者;著作权属于作者。依据《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及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王珊作为诗词的作者,享有著作权,这是公民的权利。公民行使权利不受性别、民族、年龄的限制,因此出版社未经作者王珊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许可,擅自选用作者王珊的作品,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支付作者王珊稿酬。

三、337条款是什么?

所谓337条款,就是说任何向美国出口的产品若设计侵犯美国的在先知识产权,美国的专利及商标所有人可依据1930年美国海关法第337条款,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递交“申请书”来保护自己的各项权利,如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及商业秘密等不受进口商品的侵害

在美国如果遇到知识产权侵权问题时,主要有三种途径可以解决: 一是和知识产权所有人签定许可协议;二是权利人到美国地区法院提出侵权诉讼;三是权利人依照美国海关法第337条款要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开展调查。由于ITC调查所需时间少,花费相对小,而且一旦认定为侵权,有可能发出“全面排除令”,即可以排除所有进口到美国的同类侵权产品,这对知识产权所有人的保护是非常有利的,而对中国向美国出口企业可能会造成致命的打击。

中国正在成为全球的制造业中心之一,而且中国公司自己也有能力做开发研究,中国出口到美国的产品技术含量越来越高,与专利权的关系更为密切,由于它对美国的竞争对手的威胁增大,因此涉及337调查的案件肯定会越来越多。

随着中国对美国贸易数量和品种的不断增长,中国企业在美国遇到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越来越多。近3年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一共启动了61起涉及337条款的调查,其中15起涉及到了47家中国企业。今年5月中国主要生产电池的8家企业就遇到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337条款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