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请教下。 1、什么是债权。2、债权分几类。3什么是信托。4、什么是房地产信托。 谢谢您麻
一、您好!我请教下。 1、什么是债权。2、债权分几类。3什么是信托。4、什么是房地产信托。 谢谢您麻
1、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
2、债权的分类。
一、根据发生原因及债的内容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决定分为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
法定之债包括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及缔约过失之债;意定之债主要是指合同之债。
二、根基标的物的属性不同分为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三、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债的主体双方人数)
四、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各方各自享有得权利或承担得义务及相互间关系)
按份之债的各债务人只对自己分担的债务份额负清偿责任,债权人物权请求各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
在连带责任中,连带债权人在任何一任接受了全部履行,或者连带债务人的任何一任清偿了全部债务时,虽然原债归于消灭,但连带债权人人或连带债务人之间则会产生新的按份之债。
五、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
六、主债与从债。(两个债之间的关系)
主债是从债存在的依据,从债的效力决定于主债的效力,主债消灭从债也随之消灭。
七、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债务人的义务是提供财物还是提供劳务)[3]
3、信托([1] Trust)是一种理财方式,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信托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当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
4、房地产信托,就是信托投资公司发挥专业理财优势,通过实施信托计划筹集资金。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委托人获取一定的收益。
二、债权债务纠纷是什么意思?
这个是民事诉讼为了审理分案件的需要,根据案件的原因及法律关系进行的一个分类,
三、债务与合同义务的区别,求回答
《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是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义务在法理上是这样定义的: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从这两个方面来看,债务是义务的一种,也就是债权人运用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保障自己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债权是一种相对权,也是一种对人权,在效力上具有相对性,并且有期限性,债务依附于债权而存在,因此也具有上述的特点。而对于义务来说,有的时候就不是与特定的权利相对的。
四、无担保债权是什么意思?
《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按照债的发生原因可分为合同之债、单方允诺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等等。
按照债的设定及内容是否由当事人以自由意思决定可划分为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按照债的标的物的不同属性,债可划分为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按照债的主体双方是单一的还是多数的,债可划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对于多数人之债,根据多数一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不同状态,可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按照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债可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在两个相互关联的债中,根据其不同地位,可分主债和从债。
按照债务人所负给付义务的不同内容,债可分为财物之债和劳务之债。
债的担保,是指为确保债权得到清偿而设立的各种法律措施,有一般担保和特别担保之分。前者指债务人必须以其全部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总担保。特别担保就是通常所说的担保,有人的担保、物的担保、金钱担保、反担保等。
★无担保债权指没有特别担保的债权。
质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人的保证有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一般保证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且经诉讼或仲裁后仍不能实现债权人债权时由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连带保证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即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五、信用的基本特征和信用的本质
信用的基本特征
信用含有信任和借贷两层含义,分为社会学和经济学范畴,信用的这一本质内涵,决定信用具有下列基本特征。
1、信用具有社会性
首先,信用的社会性体现在社会心理因素上。信用是以信任为前提和基础的。对受信人的信任实际上是授信人对信用关系所具有的安全感,它是一种社会心理因素,因为安全感并非凭空产生,而是依赖于受信人的资信,取决于授信人的理性判断,因此,它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心理现象。
其次,信用体现一种社会关系。信用不仅是个体行为,而是发生在授信人和受信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成千上万的授信人和受信人发生信用关系,行为主体时而是授信人,时而是受信人,身份在不断变换。如银行在吸收存款时,是受信人,与存款客户发生信用联系;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则为授信人,与贷款客户发生信用联系。这充分体现信用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随着信用的发展,信用内涵及其表现形式愈加丰富,信用作为一种社会关系也愈加复杂。在现代社会,信用关系逐步深入到社会生活每一个角落,尤其是经济领域。可以说,现代市场经济实质上是由错综复杂的信用关系编织而成的巨大社会关系网络。
最后,信用的社会性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的影响越来越大。随着时代的发展,信用始终处于发展变化之中。不同的时代,信用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人们对信用有着不同看法。在当今社会,传统的信用观念发生了急剧变化,人们对信用的理解不断深化。信用前所未有地影响着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成为一种越来越重要的社会关系。
2、信用的伦理和文化特征
信用属于伦理学范畴,体现为一种约束人们行为的道德准则。信用不仅仅是一种社会关系,也不仅仅是一种交易方式,它更是人类社会的一种价值观。诚实守信得到社会的推崇和信任,失信则将受到谴责和孤立。当人们都认同并遵守这种价值观和道德准则的时候,社会信用环境就会优化,失信的行为就会减少。
就信用的文化特征来看,不同的文化背景对信用具有不同的理解。在中国传统文化背景下,借债始终被认为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做出的选择。人们常常将债务称为“饥荒”,即只有到了饥荒的时候才可以借债。在消费上,将‘“寅吃卯粮”视为“恶习”,主张禁欲节俭和量入为出。在西方文化背景下,情况则大为不同,人们对透支习以为常,超前消费成为普遍现象。尽管信用的产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共同规律,“诚实守信”是人类普遍认同的美德,但是,不同的文化对信用的理解存在差异,体现出信用的文化特征。
3、偿还和付息是经济和金融范畴中的信用的基本特征
经济学和金融学范畴中的信用,其基本特征是偿还和付息,即信用是一种借贷行为,借贷的条件是到期要按时偿还本金,并支付使用资金的代价——利息。在这里,信用是价值运动的特殊形式,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而改变了资金使用权。首先,通过信用方式融通资金,促成了资金的再分配和利润率的平均化。生产资金固定在特定的自然形态上,只能用于一定的用途,不能自由转移。但闲置的货币资金都可以通过信用方式聚集起来投放到任何产业,使资金在各产业之间进行再分配,从利润较低的产业转向利润较高的产业,因而促成了各产业利润率的平均化,并自发调节着各产业间的比例关系。其次,信用加速了资本的集中和积累。大资本通过银行信贷的支持,使其在竞争中加速了对中小资本的吞并,使资本更加集中。同时信用把各企业零散的、用做积累的利润汇合为巨额货币资本,用于支持追加资本扩大再生产的企业,加快了资本的积累过程。最后,信用可以节省流通费用,加速资本的周转。信用工具的广泛使用,节约了现金流通及其相关的各项费用,也加速了商品的销售过程,节省了商品保管、运输等费用。
信用的本质
从伦理角度理解“信用”,它实际上是指 “信守诺言”的一种道德品质。
从经济的角度理解“信用”,它实际上是指“借”和“贷”的关系。
从法律的角度理解“信用”,它实际上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关系,但凡“契约”规定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是当时交割的,存在时滞,就存在信用;第二层含义是指双方当事人按照“契约”规定享有的权利和肩负的义务。
在信用创造学派的眼中,信用就是货币,货币就是信用;信用创造货币;信用形成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