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入股是按注册资金算,还是按项目实投金额计?知识产权能占股的比例一般为多少?
一、知识产权入股是按注册资金算,还是按项目实投金额计?知识产权能占股的比例一般为多少?
知识产权入股按注册资金算,即你评估的价值算!
支持投资人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资产出资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公司。非货币资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注册资本的70%。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不再限制新增注册资本中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
二、如何以技术入股方式实现专利技术的产业化
当前,有关垃圾专利的声音越来越大。虽然我们国家有大量的专利技术没有获得产业化,总体的专利技术产业化率较专利制度完善的发达国家低很多,但这并非完全是因为这些专利技术都是垃圾技术,而是有很多的优秀的专利技术因为资金等各种原因没能实现其产业化。笔者在此就对这些优秀的专利技术为什么没能获得产业化和如何应对这一问题进行初步探讨,希望对此有深入研究者能提供宝贵意见和建议,从大的方面讲,改善我国的“垃圾专利”过多和转化率低的现状,从小的方面讲,为这些为科技进步做出贡献的专利权人提供援助和支持!技术入股是指技术持有人(或者技术出资人)以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公司的行为。技术成果入股后,技术出资方取得股东地位,相应的技术成果财产权转归公司享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科委《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技术方可以用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以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作为出资标的。在交易中,当事人首先必须明确:他们究竟是在对什么东西进行交易?不能用笼统的“**技术”来定义和签署合同。《公司法》27条规定,股东可以以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非货币财产不得超过70%。也就是说,专利技术可以作为技术出资,最高比例可以达到70%,但应当以评估价为准,而不能以自我认定的价值为准。在实践中,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作价方式主要有三种:评估作价、协商作价以及两种作价方式的结合。协商作价方式是出资各方通过协商确定技术的价值。其灵活性不仅在于克服评估作价的困难,解决实务上的操作,更在于充分通过市场,实现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而且,协商作价方式是当事人意志的体现,通过出资人自己的处分,决定自己财产的命运,对技术出资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其不仅有利于公司最大可能地引进先进技术,而且减少了技术出资的成本。同时,采用协商作价方式确定的技术价值可以根据企业目的,按照各个出资人技术的“使用可能性”进行评价。只有这样,既能使“必要性”、“有益性”、“无用性”这类技术的质的类别即范围还原为量的类别即评价额,并且此种价值类别,无论对公司还是对出资者来说,都可以成为一种适当的处置。以专利入股,需要办理权利转移手续。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的转让必须经中国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才能生效。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忽视了这一点。如果是希望通过专利权以技术入股的方式进行产业化,在一开始申请专利的时候就应该进行统筹规划。毕竟我们国家的现状来讲,侵权成本还是比较低的。因此,如果专利文件中将所有的技术信息全部公开了,其入股比例的筹码就会大大降低。笔者建议,在满足专利法所要求的对发明进行充分公开等条件的前提下,尽可能的保留自己的技术诀窍,以备将来的专利技术出资入股谈判中增加技术入股的筹码。要实现这一效果,是具备相当难度的,一般需要专利申请人选择具备相当水平的专利代理人来处理其专利申请事宜。当然,正因为专利文件所记载的技术信息的可靠性和完整性的不确定,导致投资人对技术入股持谨慎态度。这也是当前我们国家的专利技术转化率较低的一个重要原因。笔者建议:技术所有者可以通过将验证技术的可行性作为入股协议生效条件的方法来解决这个问题。为了实现专利技术的成果产业化,专利权人还应该懂得“分享利润”,需要懂得细水长流的道理,不应盲目高估自己技术的价值而贬低货币资本的价值。“一年分你十万分十年”跟“一年分你五十万只分一年”比还是合算的。恨不得挣了钱都归自己,这样是很难寻找到投资的。这也是当前我们国家的专利技术转化率较低的一个重要原因。顺便说一下,当前的国情来讲,我们国家还没有规范的、专业的专利转化中介机构。专利权人应对收到的有关专利转化和专利推广等需要专利权人付费的广告信息保持高度警惕。一个基本的鉴别原则就是,只要让你预付费用的,一律不予理睬:)
三、专利可以增资或者出资吗?
<p>可以的。但最多不能超过公司资本的70%。,最好找个证券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以后准备上市的话,还需要复评!</p> <p> </p>专利出资入股流程 一、专利出资入股流程。
以专利出资入股,需要特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专利作为一种知识产权,可以通过货币估价作为企业设立的一种出资形式,必须按照规定的流程办理。
1、股东共同签订公司章程,约定彼此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2、由专利所有权人依法委托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办理专利权变更登记及公告手续。
3、工商登记时出具相应的评估报告,有关专家对评估报告的书面意见和评估机构的营业执照,专利权转移手续。
4、外国合营者以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作为出资,应当提交该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的有关资料,包括专利证书或者商标注册证书的复制件、有效状况及其技术特性、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根据、与中国合营者签订的作价协议等有关文件,作为合营合同的附件。
二、专利出资入股若干问题。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 作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第八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股东或者发起人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应当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 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九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专利权是知识产权,能够作为投资入股的客体,但专利申请权和专利实施权是否也属于知识产权,能否作为股东投资入股的客体,在实践中颇易引起争议。
三、专利技术入股的认定。
股东入股设立公司的程序是先由股东签订合同,制定章程,确定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股东一旦在合同和章程上签字,即受章程约束,必须履行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度和出资方式的义务。以专利技术入股须对专利技术的价值进行评估,然后由专利权人依据设立公司的合同和章程到专利局办理专利权转移于被投资的公司的登记和公告手续,工商登记机关凭专利权转移的手续确定以专利技术入股的股东的完成股东投资义务的履行。但在实践中,有些工商登记机关并没有以专利权转移的登记与公告手续的完成作为专利技术入股的必备要件,而以股东与被投资的公司间转让专利权的合同作为专利权转移的依据,还有些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方式作为专利技术入股手续完成的依据,这易引起股东形成投资义务是否履行的纠纷。
四、专利实施权能否作为股东投资入股的客体
专利实施权是派生于专利权的一种权利,它是专利权人通过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将专利实施的权利让渡给他人,由他人享有实施专利的权利。通常,被许可实施的人要支付对价才能取得专利实施权,正因为专利实施权有被专利权人让渡给他人的特性,而且以专利实施权入股在手续上比专利权入股简便,因此,以专利实施权作资入股也就成为较为普遍的经济现象。
以专利实施权入股有几个显著特征:
(1)股东与专利权人是同一的,专利权人变更,则股东也变更。
(2)股东保留专利权,而让渡专利实施权给被投资的企业作为企业设立时的注册资本。股东有维护专利权的义务。
(3)股东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方式让渡专利实施权,专利实施权的内容由合同约定。可以约定普通许可方式的专利实施权,也可以以独占许可方式确定专利实施权的内容,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所指向的专利实施权转让不以登记和公告为要件。
(4)专利权人让渡专利实施权可收取费用,而将应收取的费用作价入股,取得股东权。
(5)专利实施权不具有直接的排除他人侵权的效力,必须以专利权人即股东的行使损害赔偿权力才能实现其权益。由于专利实施权入股具有可操作性,又被人们理解为以专利技术入股。因此,其合法性较少引起怀疑,但是专利实施权成为股东投资入股的客体存在较大的法律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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