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抵押合同可以去派出所盖章吗?
一、借钱抵押合同可以去派出所盖章吗?
对于借钱抵押合同,并不需要向派出所盖章确认。但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另外,当事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三十八条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二、买卖合同和抵押合同有什么区别
有抵押合同的不能再买卖,要等抵押结束。所以这个情况只能是前合同有效,后合同无效!
三、抵押合同生效是不是就说明抵押权成立了呢?抵押合同的效力和抵押权的成立怎么区分?
专业问题只能要专业的语言解答。
1、合同属于债的范畴,因此即使是抵押合同也是如此,关于抵押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物权法》和《担保法》是有冲突的,按照《物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2、抵押权属于物权,而物权的设立变动等事项法律做出了较多的限制,比如涉及不动产的,如果没有履行登记等公示程序,物权就是不会产生和变动。
因此,总的来说,抵押合同成立和生效与抵押权成立是有区别的,抵押合同的效力不再依赖于抵押权是否成立,他们分属于债权和物权关系。
四、债权人与抵押人约定的抵押期限是否有效,法律如何规定
债权人与抵押人约定的抵押期限是无效的。
理由如下: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的一种,应当严格遵循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等均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能任意创设新物权或变更物权的法定内容。若抵押权根据合同当事人约定就可消灭,则有违物权法定原则。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物权法》第202条规定了抵押权行使的期限,即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扩展资料
案例: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李某、徐某对被告张某的10万元借款及利息、罚息负连带清偿责任。
2012年5月7日,被告张某与原告安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属的某农村信用社签订个人贷款合同,合同约定了借款金额10万元,借款期限为24个月,借款年利率及逾期罚息利率等。
同日,被告李某、徐某分别与安乡县某农村信用社签订连带偿债责任保证书,约定的主要内容均为愿意为张某所借贷款10万元向原告提供连带偿还保证担保;保证范围为主债权本金、主债权利息(含罚息)及实现主债权偿还的一切费用(含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证期间为直至此户此笔贷款全部偿清本息为止。
随后,安乡县某农村信用社向张某发放贷款10万元。贷款到期后,张某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截至2015年1月26日,张某尚欠贷款本金10万元,利息及罚息3万余元。被告李某、徐某亦未按连带偿债责任保证书的约定代为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及保证书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履行合同义务后,在借款人张某未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担保人应按约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保证书中约定担保人李某和徐某在保证期间为此户此笔贷款全部偿清本息为止,但并没有明确承担担保责任的具体期限。根据法律规定,保证合同约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该案中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日期为2014年5月7日,至起诉时并没有超过二年的期限,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保证期间约定不明 法院依法认定两年
五、物权法------抵押顺位纠纷案
由该市中国银行新阳分理处行使有效的抵押权.信友分理处虽抵押在前,但是并没有抵押登记,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