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主页 > 合同纠纷 > 正文

房地产商与业主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 2025-05-03 01:16

一、房地产商与业主合同纠纷。

你好:不会的,属于普通的共同诉讼,法院一般会合并审理。原告超过十人的,法院进行登记,由登记的原告进行起诉,没有登记的原告可以依据此前的判决为依据请求人民法院重新作出判决。

二、悬赏广告纠纷是合同?

你好,悬赏广告可以认定是要约,不是邀约邀请,那么按照广告上的去做了,应该视为合同成立并完成,发广告一方有义务履行悬赏义务,否则构成违约,是个合同纠纷。我是这么认为的,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三、常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主要有那些类型解析

常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主要有那些类型解析: 比较常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主要有以下几个类型:主要有逾期不能正常交付型,故意隐瞒相关资质型,权属证书缺失型,一房二卖”型,广告宣传失实型,房屋质量低劣型。 逾期不能正常交付型。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不能正常交付买受人商品房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比较常见的类型,其中原因诸如资金短缺或审批手续欠缺等导致建设工期延长不一枚举。近年来,导致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正常交付的原因又有了新的表现,司法实践中发现,因开发建设行为不规范而引发的此类纠纷呈现的比较明显。

四、销售广告能否成为合同内容

销售广告能成为合同内容。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解释特别提到,这些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说,只要销售广告中开发商对其项目进行说明及作出的承诺对当事人订立合同有重大影响的,视为要约。双方签订合同后,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即便正式的买卖合同没有明确载明,也不影响其视为合同条款的效力。

五、如何确定广告合同纠纷中一方未履行发布广告的义务

没有约定履行地点的,按照事实履行情况确定履行地点。以车辆过户地点、被告车辆登记地作为履行过户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