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无限连带责任?
一、什么是无限连带责任?
无限连带责任,是指每个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都负有全部清偿的义务,而合伙的债权人也有权向合伙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要求其清偿债务的一部分或全部。 连带责任是指两个以上须承担同一民事责任的人,权利人可以对任何一方提出承担民事责任的请求。在向权利人承担责任后,各责任人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再分担责任 具体地说:(1)连带责任是一种多数主体责任,即与债权人相对应的债务人在数量上为两个以上。(2)连带责任是违反法律义务所承担的民事责任。这种法律义务首先是合同法上的义务,即给付义务,表现为作为。合同法上的义务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如约定的连带保证责任),也可以是对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定(如法定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连带责任)。其次是侵权法上的义务,即不得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义务,表现为不作为(如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3)连带责任人中任何一人对违反法律义务的后果都必须负全部责任。
二、何谓无过错原则?
行为人只要给他人造成损失,不问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而都应承担的责任。一般认为,我国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与侵权法上的特别侵权的规则原则即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如在违约责任中,在违约责任发生后,非违约方只需证明违约方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即可,而不必证明其主观上有无故意或过失。对于违约方而言,通过举证自己无过错来免责是徒劳的,但可以通过证明违约行为是发生在不可抗力和存在特约的免责条件下而获得免责。同理,特别侵权人也只能通过证明法定的免责事由的存在而获免责。
在归责的发展史上,自罗马法以来,均坚持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即无责任为一著名的法律格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工业事故、公害事故的大量出现,由受害人举证证明加害人的过错几乎不可能,各国基于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和照顾弱者稳定社会的政策考虑,相继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也称无过失责任原则,将该原则视为特别原则,仅适用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形,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交易安全越来越重要,在合同领域就出现了严守合同的原则,本文就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与相关原则的区别等方面进行探讨,以便更好的适用近代民法的这一理论原则
三、突然收到法院传票
如果有纠纷,在法院立案后,法院是会有传票送达给你的,但送达的不只是一张传票,同时送达的否有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开庭时间通知和在什么时间应呈交的应诉书等。所以如果立了案话会接到这些东西的。立案的标准就是纠纷的存在、纠纷的一方提起诉讼或递交相应的诉讼书、有被告的联系方式或正确的详细的地址。根据你所说的情况,可能是你另外的租赁方的合同纠纷已被立案了。具体地说你收到快递后,打开,就知道是否是真正的法院传票的了。但有一点:要加你微微信且要你的相关信息的肯定不是法院的,你不给是正确的。在你收到传票后,上面会有相关开庭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还有相关你的权利与义务的告知书的。有这些,你打电话证实下就知道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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