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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与家庭的属性

婚姻家庭 2025-07-29 07:31

一、婚姻与家庭的属性

婚姻家庭的历史性和社会性历史唯物主义认为,在人类社会发展的长河中,婚姻家庭不是自始存在、永恒不变的。婚姻家庭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基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应运而生的。它是同一定社会中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相适应的人类两性结合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

婚姻家庭的属性

1、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不可缺少的自然前提或自然因素。它是婚姻家庭有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显著的特征。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人类固有的性的本能,是婚姻的生理学上的基础。通过生育而实现的种的繁衍和由此而形成的血缘联系,是家庭这一亲属团体的生物学上的功能。通过两性结合、生育行为而实现的人口的再生产,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

在生理学和生物学领域里,某些自然规律同样也是作用于人类的婚姻家庭生活的。自然选择规律的作用便是一个明显的例证,婚姻家庭立法应当考虑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例如:法律不承认同性结合具有婚姻的效力,以到达法定婚龄为婚姻成立的必备要件,以当事人有一定范围的血亲关系相患特定的疾病为婚姻成立的障碍,以有生理缺陷、无性行为能力作为婚姻成立的障碍或离婚的理由等。

2、社会属性。婚姻家庭是社会的产物,而不是自然的产物。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人类固有的性的本能和血缘联系等,只是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不可缺少的自然条件,而不是婚姻家庭本身。

婚姻家庭本身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它是社会关系总和的组成部分,与其他社会关系具有密切的联系,反映了一定社会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客观要求。任何婚姻家庭都不是抽象的,脱离社会而存在的。它总是依存于一定的社会,具有一定社会内容的。

社会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作为社会关系特定形式的婚姻家庭,是一定的物质社会关系和一定的思想社会关系的结合。婚姻家庭中的物质社会关系,是同作为一定社会经济基础的生产关系相适应的,不同社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和生产组织形式等,决定了婚姻家庭领域的经济关系的性质和特点。婚姻家庭中的思想社会关系,是同一定社会的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相适应的,具体表现在思想感情、伦理道德、法律和习惯等诸多方面。

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是其社会属性而非自然属性,这已为科学和历史一再证明。两性的生理差别、性的本能和血缘联系等,存在于一切高等的或较高等的动物界。人类的婚姻家庭因其社会性而根本不同于动物的生活群体。我们不可忽视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但是,夸大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贬低其社会属性则是完全错误的,将两者平列起来等量齐观也是完全错误的。

婚姻是家庭组成的基础。家庭则是社会组成的一个单细胞。

二、第一章 婚姻家庭制度

第一章 婚姻家庭制度的核心内容如下:

一、婚姻与家庭的基石 婚姻:是男女两性结合的合法形式,形成核心的夫妻关系。它包含三个核心定义:两性间的结合、需得到社会制度的认可、以共同生活为目标的深度联结。 家庭:是基于婚姻、血缘或法律关系的亲属群体。它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由亲属构成,彼此间权利义务并存。家庭具有性爱、生育、供养、教育和消费等多种功能。

二、婚姻家庭关系的多重维度 婚姻家庭关系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网络,由两性结合、血缘纽带和法律约束共同编织。 其自然属性源于生理和本能,社会属性则反映了社会结构和规范的影响。 婚姻家庭制度的演变经历了从原始社会的群婚制,到阶级社会的婚姻形式变化,再到资本主义的契约婚姻等阶段。

三、法律的守护者——婚姻家庭法 婚姻家庭法是法律体系中对婚姻家庭关系的全面规范,具有普遍性和强制力。 其形式包括民法典、国家立法、行政规定、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和国际条约等多维度。 理解婚姻家庭法的关键在于其调整对象、规范性质以及与其他法律部门的交互作用。

四、婚姻家庭法与法律体系的交织 婚姻家庭法与宪法、民事法律规范、行政法、民事诉讼法和刑法等多个法律部门都有紧密联系。 宪法的基本原则在婚姻家庭法中得到遵循,民事法律规范则平衡平等与特定亲属关系,行政法关注婚姻家庭法的社会管理角色,民事诉讼法保证程序正义,刑法维护婚姻家庭权益不受侵害。

三、简述我国现代家庭的职能

仅供参考:

性爱职能

指婚姻家庭在男女两性相爱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

婚姻家庭是男女两性相爱形式、保障和保证。

在婚姻家庭产生以后,男女之间的两性关系,必须以婚姻的形式出现。只有以婚姻为形式

白头偕老,相依相偎

的两性相爱才是合法的。婚姻是男女两性关系的合法形式。婚姻形式以外的男女两性关系,通常不被社会所认可。

保障是说,男女两性的相爱,只有在婚姻的形式下,才是有保障的。婚姻形式以外的男女两性关系,很难给当事人以安全感。

保证是指,男女两性的相爱,是需要特定的空间和氛围的,只有家庭才能满足这一要求。

婚姻为男女两性的相爱提供了合法的形式和保障,而家庭则为男女两性的相爱提供了合法的场所。

同样道理,婚姻家庭的性爱职能,是以男女两性的性爱要求为基础的。所以,男女之间的性差异是婚姻家庭得以产生的生理学基础。这样一来,两性关系就成了维系婚姻家庭不可缺少的润滑剂,婚姻家庭没有了此项职能,也就失去了它存在的基础。

生育职能

即人口再生产的职能,指婚姻家庭在人类的繁衍发展过程中所起的作用。

恩格斯:“生产本身……有2种。一方面是生活资料即食物、衣服、住房以及为此所必需的工具的生产;另一方面是人类自身的生产,即种的繁衍。”(《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第一版序言,《马恩选集》4卷,人民出版社72年版,4页)

生育是两性结合的必然产物,是人作为自然界生物的本性体现。由于人的生育繁衍是通过家庭来实现的,所以,生育职能就构成家庭的1个基本职能,这也是婚姻家庭自然属性的表现。

但同时也必须看到,人又是社会的主体,人口的再生产不可避免地要受到社会物质资料生产和包括生育观在内的其他社会条件的制约。因此,生育问题决不是1种纯自然过程,人口的生产和再生产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实现的,婚姻家庭是人口再生产的社会形式。

在不同社会制度下,家庭实现人口再生产的社会职能有其不同的特点。

在我国封建社会,统治阶级为了增加更多的劳役和兵役来源,采取立法强制人们早婚早育。但由于战乱不断,医疗水平低下,使人口再生产出现生育率高、死亡率也高的特点,人口增长十分缓慢。

我国制度的优越性改变了人口再生产的社会条件,尽可能使人口的增长同国民经济相适应。过去对此问题认识不足加上医疗水平的提高,使人口长期盲目增长,给我国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带来了严重困难。因此,我国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必须有计划地降低人口的发展速度,实行优生优育。这个任务,便要由每一个家庭和每对育龄夫妇来承担。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家庭的重要社会职能之一。

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主要包括:家庭经济职能、家庭教育职能、家庭保障职能等。

经济职能

家庭经济职能由两部分构成:

家庭生产职能表现家庭具有一定条件下组织生产、经营的作用。

家庭消费职能表现家庭在任何条件下所具有的得以维持生存所必需的消费职能。

婚姻家庭的经济职能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受不同生产方式的影响,会有不同的表现。

在我国,婚姻家庭的经济职能主要表现为消费职能,而且一直占居主导地位。从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前,这一点表现得非常突出。家庭的生产职能基本上没有任何发挥。

改革开放之后,特别是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以后,由于经济成分的多元化以及经营方式的多样化,使得我国目前婚姻家庭的经济职能呈复合式状态。

在城市,绝大多数家庭的经济职能以消费职能为主,其生产职能已基本消退。家庭成员主要是通过参加社会化劳动而谋生,家庭主要起着消费职能的作用。但也有不少城市家庭如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组织等,则具有生产和消费的双重职能。家庭的生产职能在这些家庭中得到回归。

在农村,由于实行农户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得农民的婚姻家庭的生产职能又得以恢

相亲相爱的一家人

复。使家庭从过去单纯的消费组织转化为具有生产和消费双重职能的经济组织。

我国目前家庭经济职能呈复合状态,特别是一定家庭其生产职能的恢复,说明家庭作为社会生产经营的经济单位,在现代社会中,也有其合理性及必要性。

教育职能

家庭是1个亲属团体,其成员间有着特殊的、紧密的联系,相互间或有婚姻关系、或有血缘关系。基于这种特殊性,家庭便承担起了教育家庭成员,培养下一代的重任。

同时,家庭的这一教育影响,是任何教育组织都不可替代的。人的品行个性观念以及健康心理观等,同其最初接受的家庭教育是分不开的,父母作为子女的第一任教师,其言行就是子女模仿的榜样。因此,家庭的教育职能是责任重大而深远。

家庭教育在社会教育中占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但家庭教育不能取代学校和其他各类的职业教育,只有把家庭教育和其他各类的教育结合起来,才能造就现代化建设的高级人才,更大地发挥家庭教育和其他教育的作用。

赡养职能

指在家庭中,无经济能力的家庭成员依靠有经济能力的家庭成员的扶养,能够正常地维持生活的职能。

扶养职能是家庭的又1个基本职能。养老育幼,扶助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家庭成员,是我国家庭的传统职能,也是我国民众的优良传统。

在我国目前,虽然我们实行的是的婚姻家庭制度,有社会的保障作后盾,但由于我国人口众多,每个人的能力千差万别,还存在一些需要经济帮助的人群。因此,我们强调一定范围内的亲属间具有相互扶养的权利义务,以保障弱势群体的生活,进而保障他们的人身和财产利益,就显得更加重要和突出。

婚姻家庭在保障家庭成员基本利益方面所起的作用是其他组织所不能代替的。我国历来就有尊老爱幼,特别是孝敬老人的优良传统。婚姻家庭所具有的这一优良传统则赋予了我国婚姻家庭对家庭成员利益的保障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