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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孩子赔偿的经典案例?

交通事故 2024-11-12 05:02

一、熊孩子赔偿的经典案例?

近日,上海一中院便审结了一起因儿童滑板车造成的身体权纠纷上诉案,法院判决玩耍滑板车的儿童及其父母赔偿被撞老伯13.5万余元。

刘老伯和王奶奶是同一小区的住户。一天下午,他们同往常一样到幼儿园接各自的孙子孙女放学回家。王奶奶给孙子元元带上了平时爱玩的双踏板式滑板车。

在返回小区的路上,元元玩滑板车时突然撞到了在其前方正在行走的刘老伯,刘老伯倒地受伤。不久,刘老伯的儿子赶到事发地,并报了警。公安机关出警并安排急救车将刘老伯送到医院救治。王奶奶陪同就医,并向刘老伯支付了1000元用于应急救治。后来经医生诊断,刘老伯的右股骨粗隆间骨折,在医院治疗9天后出院,后续又至医院复查。

当日出警记录仪显示,在民警询问刘老伯是否与滑板车发生碰撞时,王奶奶表示是小朋友玩滑板车时,滑板车前行碰到了刘老伯的脚后跟。现场同行的人员也表示小朋友没有及时刹住车,双方发生了接触。之后,两家就治疗费等费用协商未果,于是刘老伯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司法鉴定,刘老伯右下肢外伤,后遗右髋关节功能部分丧失,构成十级残疾,伤后一期、二期治疗需要相应的护理和营养期限。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元元及其父母应对刘老伯的损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共计13.5万余元。元元及其父母一方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诉。

二审中,元元及其父母一方认为:刘老伯并非被滑板车撞倒,而且平时就行走不便,存在高低脚情况,入院检查存在“右下肢缩短畸形”的记载,还有高血压和糖尿病等慢性病,再加上刘老伯在事发时对周边情况疏于注意,故不应由元元及其父母一方承担全部责任。

刘老伯一方辩称:自己的右下肢缩短畸形是因髋关节粉碎性骨折导致肢体位移所致,自己作为正常行走的人,对于从身后接近的滑板车没有注意义务,老年人的慢性疾病也不是侵权人的免责事由,因此要求维持原判。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奶奶及案外人均在现场向警方陈述了元元的滑板车与刘老伯脚后跟发生触碰,导致刘老伯倒地摔伤;医院诊断资料显示的“断端成角位移”“移位明显”“右髋部外旋畸形”等伤情足以导致肢体长度异常;再者,司法鉴定结论亦明确刘老伯系因粉碎性骨折、髋关节活动受限而构成十级伤残。

综上,元元及其父母提出的质疑均缺乏事实依据,且刘老伯致残原因亦与慢性疾病无关。

上海一中院还认为,作为未成年人,在使用滑板车时,其监护人应当善尽监护职责,并应当知晓公共场所的通行规则及安全要求,对未成年人予以必要的提示、引导及保护。

元元是幼儿园大班儿童,虽然仍无法律意义上的民事行为能力,但对于滑板车行进路线、与他人的相对距离、主动避让等这样一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基本安全常识,应当具备一定的认知能力,而事发时在场的成年亲属也未能实施有效管控。

因此,元元及其父母对刘老伯的人身损害,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上海一中院遂驳回元元及其父母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二、交通事故全责轻伤赔偿案例?

交通事故:1、建议将肇事车辆的车主、司机和车辆购买保险的保险公司一起起诉到法院; 2、根据交警做出的责任认定、法医做出的伤残鉴定结论进行索赔; 3、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4、赔偿比例依据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为准; 5、对方是机动车的,只要你方不是全责,保险公司就会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按照事故责任认定的比例来承担; 6、具体的赔偿标准建议委托律师代理并计算相关的赔偿金额。

三、交通事故小腿骨折赔偿案例?

一、交通事故导致小腿骨折赔偿多少钱

小腿骨折是有希望评上伤残等级的,至于几级伤残,是要根据伤后恢复的情况来确定的,建议在取出钢板后去司法鉴定机构咨询。

至于事故赔偿问题,需要等伤残等级做出来后才能确定:交通事故赔偿一般包括以下项目:

受害人受伤未致残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一般做伤残等级鉴定至少需要以下材料:1.病历本及住院的大病历本,

2.所有的X片子,

3.交通事故认定书,

4.出、入院小结,

5.被鉴定人身份证,

另外,提醒:一定要被鉴定人亲自去鉴定机构。 各鉴定机构需要的材料有细微差别,建议电话咨询鉴定机构。

四、交通事故乘客伤残赔偿案例?

从浙江宁波余姚市法院获悉,5日,该院宣判了宁波市首例适用《民法典》新增规定的案件,就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的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故判令司机李某向无偿搭乘的乘客张某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总计20余万元。

无偿搭乘,也称“善意搭乘”“好意同乘”“搭便车”等,不以营利为目的。澎湃新闻6日从法院获悉,我国今年1月1日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本案中,虽然原告张某属于无偿搭乘,但由于事故认定书记载司机李某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属《民法典》中机动车使用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例外情形,故法院最终认定李某不符合减轻赔偿责任情况。

2019年11月19日,李某驾车从嘉兴海宁市出发前往舟山,车中搭乘一同前往的张某、王某等人。当天下午3点20分许,车辆行驶在杭州湾环线,李某自第二车道向左变更车道时,与第一车道宋某驾驶的小客车发生碰撞,又撞上正在应急车道内的施工车辆和施工人员陈某。

该次事故造成陈某当场死亡,搭乘者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搭乘者张某多处肋骨骨折,李某本人也在此次事故中受伤。

交警部门作出“李某对事故中财产损失、自身和张某的人身伤害负全部责任,对王某的死亡负主要责任;王某对自身死亡负次要责任”等认定。

经鉴定,张某的伤势构成10级伤残。后因赔偿问题协商不成,张某将侵权人李某诉至余姚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22万元。

余姚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事故认定书,被告李某对原告张某的人身伤害承担全部责任,原告张某虽无偿乘坐被告李某驾驶的车辆,但李某对本起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故不能减轻被告李某的赔偿责任。

五、交通事故造成轻伤赔偿案例?

答:一、交通事故人伤赔偿案例

2007年5月25日中午时分,本案原告王某(行人一方)在沪松公路6888号处由东向西横穿马路,本案被告于某(机会车一方)由南向北行驶,当时雨天,发生道理交通事故,导致王某住院33天,共计花费医药费等7518.15元。2007年11月3日,王某经华东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残等级为十级,给予治疗休息期120日,营养期60日,护理期90日。2007年11月15日,王某将于某、张某(车主)以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以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1656.40元。

二、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有以下几个焦点问题

1、肇事车辆案发时属于脱保期间(即未投交强险);

2、松江交警部门未做责任认定;

3、原告是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年薪20万元;

4、原告构成伤残等级,需要按规定标准进行赔偿;5、原告虽然是农村户口,但也在上海生活居住三年。

三、法律适用,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主要适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如下

1、《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本市依法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强制保险)制度,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为4万元”。

2、《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第五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失赔付;机动车未投保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一方在应当投保的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四、代理思路

本案中,律师代理的是被告于某和张某。就本案特点而言,对被告明显不利,但是律师经过仔细研究,还是争取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突破:

1、证明原告对本起交通事故负有责任。我们到松江交警部门调取了事故现场图,证明案发时原告并没有按规定在人行横道行走。实际庭审中,法庭也采信了我们的意见,主张行人和机动车按三七划分责任,对此原告没有提出异议。

2、证明原告误工损失方面证据与事实不符。对此,我们主动调取了原告所任公司的工商档案材料,审计报告证明,该公司05年没有经营性收入,06年虽然有经营性收入,但全年应付工资仅6万元,显然与原告主张年薪20万元的主张不符。同时,我们也去该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拍照。为进一步说明这个问题,我们还利用了原告提供的证据,其提供的《上海市外来人口暂住证》和《交警部门询问笔录》中,原告自称是个体户,而不是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庭审中,法庭对没有采信原告的要求,主张按批发、零售贸易行业一般人员标准计算误工费。当然,也没有采信我们的主张,即本市最低工资支付计算误工费。

3、主张不能按城镇人员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一是收集原告来本市仍然居住在农村的事实,即原告居住在金山区金卫村;二是反驳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本市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

4、对原告提供的伤残鉴定报告提出合理的质疑。

五、审判结果

尽管我们向法庭提供了一些有利证据,但交通肇事案件以保护行人为原则,如果坚持要法院做出判决,即便按农村户口对待,各项费用加起来,至少要超过3.5万元,还不包括住院期间的已经支付的费用。因此,我们主张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最后,经过各方艰苦的努力,双方终于达成调解。

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1.9万元;

2、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六、交通事故脑出血赔偿案例?

:车祸造成脑出血的赔偿,需要治疗结束之后鉴定伤残等级,才能确定得到具体赔偿的数额。一般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1.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七、交通事故手腕骨折赔偿真实案例?

你好,交通事故致人伤害(重伤以下),机动车一方全责的,被害人可以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赔偿类型; 医疗费(包括检查费、治疗费、后续治疗费、医药费)、误工费(如果你因伤无法参加工作而休假的,你损失的薪酬应当由对方支付,如果薪酬难以确定的,应当以当地平均年收入计算)、财产损失(随身物品的损失)、营养费(一般是指营养品的费用,可以使用院方提供的也可以自行购买,这个没有标准,但是不能明显超出必要,一般是40元一天)、伙食费(你在医院住院治疗期间的饮食费用)、交通费(因案件或诉讼而付出的交通费用)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这个你可以要求,但是不一定能得到支持)。

八、交通事故鼻骨骨折赔偿案例?

鼻骨骨折不够成伤残,赔偿包括实际支出的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期损失

九、不动产行政损害赔偿经典案例?

1.不动产登记机关未尽合理审慎审查职责办理的不动产转移登记行为违法

不动产登记机关未征询不动产权人意见,在转移登记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材料真实性难以确定且未提交付款凭证的情况下,即根据转移登记申请人的单方申请,将不动产权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登记至转移登记申请人名下,未尽合理审慎审查职责,颁证行为违反相关规定,其行为违法。

2.不动产登记机关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赔偿责任

转移登记申请人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后,在案涉土地上开发建设商品房并出售,土地使用权已不可能恢复登记至原不动产权人名下,客观上造成原不动产权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丧失。原不动产权人的合同债权未能全部实现,虽然主要责任在于转移登记申请人未依约支付合同对价款,原不动产权人自身多年一直未及时通过民事诉讼渠道主张合同债权也有一定责任,但不动产登记机关未尽合理审慎审查职责,将原不动产权人名下土地转移登记到转移登记申请人名下,客观上造成了原不动产权人债权实现困难。不动产登记机关也未能举证证明原不动产权人愿意办理转移登记或者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转移登记后因怠于主张债权致使损失扩大。现转移登记申请人登记状态为“吊销,未注销”,原不动产权人通过民事诉讼实现债权的风险显而易见,其因此而请求不动产登记机关承担因违法颁证造成的相应损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机关亦有义务根据其过错程度及其在损害中所起的作用承担相适应的赔偿责任。行政机关不能以当时案涉土地可能被无偿收回而主张免除其违法转移登记应当承担的相应的赔偿责任。当然,行政机关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后,可以依法向转移登记申请人或者其股东追偿

十、交通事故小腿粉碎性骨折赔偿案例?

交通事故小腿粉碎性骨折要休息三个月,工资,生活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