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责任事故如何赔偿?
首先,这起事故属于民法管辖的范畴。
1、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第十三条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当预付医疗费,也可以由公安机关指定的一方预付,结案后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交通事故责任者拒绝预付或者暂时无法预付的,公安机关可以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
第三十一条 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其次,调解方面的问题帮你想了下:
1、第三十二条 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十五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2、第三十四条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最后损害赔偿的问题:
1、第三十六条 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
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
、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
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前款规定的赔偿项目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
算费用。
第三十七条 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
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
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
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
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
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
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
生活费计算。
(五)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
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
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
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
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八)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
;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
不少于五年。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
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
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六周岁
的人抚养到十六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二十年,但
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
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扶养人扶
养五年。
(十)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
付。
(十一)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
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第三十八条 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
、误工费、住宿费,参照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计算,按照当
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分担,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三
人。
第三十九条 交通事故的伤者和残者需要住院、转院、护
理的,应当有医院证明,并经公安机关同意。擅自住院、
转院、使用护理人员、自购药品或者超过医院通知的出院
日期拒不出院的,其费用由伤者和残者承担。
第四十条 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
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
者死亡的,折价赔偿。
2、其他:第四十二条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
后十五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
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
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评定伤残等级。当
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十五日内,
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
重新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
第四十三条 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
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后,职工所在单位还应当按照
有关部门的规定给予抚恤、劳动保险待遇。
3、根据《民法通则》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当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但按照10%计算,赔偿额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十个月平均生活费的,按十个月的平均生活费支付。前款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故意造成自身伤害或者进入高速公路造成损害的除外。
本案:机动车全责,故依据此条机动车持有者绝对应当支付受害者10%以上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