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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逃逸如何赔偿

交通事故 2025-04-15 15:46

一、交通事故逃逸如何赔偿

一、交强险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机动车肇事逃逸的,由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被保险人或受害人认为,目前救助基金尚未建立,且《交强险条款》也未将机动车肇事逃逸列为除外责任,在已经确定保险公司承保后,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当事分支机构则认为,机动车肇事逃逸《条例》已有明确规定,我公司不应承担责任。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因此,社会救助基金是国家通过各种方式筹集的用于交通事故救助的一种公益基金。目前,有关社会救助基金的管理办法正在制定当中,社会救助基金至今尚未设立。在得不到社会救助基金及时救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及司法机关暂时将本应由社会救助基金承担的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明显缺乏法律依据。三、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1991年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已经废止。因此,对于没有确凿证据证明肇事逃逸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的情况,该保险公司不承担本应由救助基金承担的垫付责任,并可提出相应的抗辩。此条规定应理解为主要针对肇事逃逸车辆的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无法确定的情形。在汽车保险理赔中应分两种情况处理:1.肇事逃逸车辆确属保险公司承保车辆,该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赔偿。延伸阅读:交通肇事逃逸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定罪标准交通肇事逃逸罪的构成

二、交通肇事逃逸几年后被抓,该如何赔偿如何判刑?

根据《刑法》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逃逸,被抓获后不低于三年有期徒刑,至于民事方面,各地和各地不同,具体你可以参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及其它相关条款进行计算,这个解释网上可以下载。

三、交通肇事逃逸致人一死一伤怎么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造成的损失要根据实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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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通事故导致一人死亡,肇事司机逃逸,保险公司怎样赔偿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交强险范围内赔偿

五、肇事逃逸被撞的人没死怎么赔?

交通事故中一旦肇事司机逃逸就得负全责。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行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具体应当赔偿以下费用:

1、医疗费。在实务中包括实际支出的费用和后期治疗费。在诉讼中,实际发生的费用以一审辩论终结为截止时间,此前发生的数额为责任人赔偿的数额。此后发生的费用可以协商解决,大多是另案处理,等实际发生后,再行赔付。

2、误工费。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湖北省的标准是每天15元。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4、护理费。要准确确定受害者的护理费应当明确护理的期限、护理人数、每天的护理费。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者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护理分为特别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三级护理。护理人数原则上为一人,如果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意见需要多人护理的,可能要求支付多人的护理费。护理费=每天的护理费*护理天数*护理人数

5、交通费,是指因交通事故受伤的人员到医院治疗、住院治疗、转院治疗以及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及亲朋处理交通事故相关事实而发生的交通费用。确定交通费应考虑其必要性和合理性。

6、农村居民的残疾赔偿金。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赔偿系数*赔偿年限

7、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年限*赔偿系数

8、伤残人员的残疾用具费。应注意:

(1)、辅助器具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2)、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3)、超过确定的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确需继续配制辅助器具,应当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4)、残疾辅助器具费支付方式可以灵活选择,但要保证权利人及时得到救济。

9、被扶养人生活费。应考虑赔偿基数、赔偿期限、赔偿份额以及赔偿总额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