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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劳动仲裁是必经程序吗

劳动纠纷 2025-04-22 09:31

一、工伤赔偿劳动仲裁是必经程序吗

工伤赔偿发生争议,劳动者需要先申请劳动仲裁,对于劳动仲裁的结果不满意的才可以起诉到法院,是必经程序。

劳动仲裁是劳动案件的必经程序。

《劳动法》

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三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工伤纠纷案一般涉及什么法律知识

一、劳动合同法的相关知识,包括劳动关系的成立、工伤的相应待遇等。

二、工伤认定的相关知识,包括工伤的认定以及后续伤残等级的认定等。

三、协商不成的时候,需要通过劳动仲裁以及民事诉讼等手段来解决案件,还需要劳动仲裁和民事的知识。

三、工伤责任如区分

一、构成工伤事故责任的要件。确定某一事故是否工伤事故,用人单位是否应按无过错责任承担赔偿责任。构成工伤事故要件:1、职工与用人单位必须存在劳动关系;2、职工必须有人身损害事实;3、职工的损害必须是在其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发生;4、事故与职工受到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5、事故不是由于职工自身故意引起的。

二、劳动者是否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判断标准。1、是否订立了劳动合同;2、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可参考以下因素:双方是否有隶属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职工由用人单位负责管理,按约定参加生产和工作; 由用人单位组织工资分配,按规定或约定为职工支付劳动报酬; 职工一般在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工作

三、职工必须有人身损害事实。1、首先,工伤事故造成的损害是人身损害;2、其次,职工是工伤事故所造成的损害的承受者。

四、事故不是由职工故意引起的。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明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引起一定的伤害后果,而去积极地追求这种后果的发生或者对结果是否发生持放任态度。

四、农民工干活受伤,是工伤纠纷还是人身损害纠纷

原告系农民工,在被告(施工单位)工地施工过程中从在建建筑上跌落受伤,遂向人民法院诉被告人身损害赔偿,后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之规定认定施工单位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我认为法院的作法不妥,原告诉被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事由错误,本案属于工伤事故,应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原因是:原告在起诉书中明确表明自己是被告招用的建筑农民工,是在工地劳动过程中受伤,被告也承认虽未与原告签劳动合同,但系单位招用的电焊工。原告为被告工作中受伤应属于工伤,不应提起侵权损害赔偿,应当按工伤保险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作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