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和仲裁委员会在处理劳动纠纷中的作用有什么不同?
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和仲裁委员会在处理劳动纠纷中的作用有什么不同?
前者是监督管理用人单位的,可以对用人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对其处罚不服,单位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后者是处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纠纷的,以仲裁裁决的形式作出。对其裁决不服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可以到法院进行诉讼,属于民事诉讼。
单位不给上保险,你直接去申请劳动仲裁就好了。 劳动争议 劳动保障 劳动仲裁 劳动纠纷 劳动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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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的话:随着现代化建设的逐步深入,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工伤事故等劳动争议纠纷经常发生。本专题详尽的劳动工伤法律知识对公司及其员工都起到了很好的学习教育作用。就公司而言,可以促使公司认真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规范对公司员工的管理、公司员工工伤保险金的缴纳及员工工伤的申请工作,注意防范公司运营风险等。小编觉得,只有遵纪守法,才能促进公司的健康成长,才能促进公司与员工的和谐关系,才能促进的精神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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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的司法解释
二、工伤保险纠纷应该如何处理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产生工伤纠纷时候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行政争议处理:有关单位/个人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或者对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劳动争议处理: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即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协商解决。
三、鉴定争议处理: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或者用人单位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鉴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查。对复查鉴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结论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向上一级劳鉴委申请再次鉴定。
三、单位拖欠工资如何讨要,都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1、单位拖欠工资,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让劳动监察大队介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
2、《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三条 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
第十四条 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程序办理:
(一)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
(二)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的;
(三)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
四、老板故意刁难员工到劳动局告他需要什么手续
老板故意刁难员工到劳动局告他有如下手续:
一、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代表投诉。
二、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
一、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投诉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程序办理:
(一)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
(二)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的;
(三)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
五、什么是仲裁,仲裁在什么情况下发生
仲裁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具有公认地位的)第三者,由该第三者对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评判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
六、依法申请劳动真意仲裁的前提是什么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前提主要是:
1、双方间存在劳动争议,且属于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劳动争议;
2、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该劳动争议有管辖权;
3、当事人应该提交符合要求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但如果申请人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