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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 纠纷

劳动纠纷 2025-07-09 09:46

一、劳动法 纠纷

你的合同有很多的问题,比如说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工资也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还有你加班也没支付加班费用

就你目前的情况来看,用人单位存在如下违反劳动法的情形:1、没有及时发放工资报酬;2、工资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3、没有给你缴纳社会保险。

你所说情况不是很详细,比如你说的第一个月工资1100、第三个月工资1200,是合同中约定了试用期,还是一种工资递增模式?

你目前的情况,应当及时申请劳动仲裁,保护你的合法权益。就你所在单位的做法,也可以先去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劳动合同法第第八十五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二、劳动纠纷,工人工资问题

1、最简单的方法是电话投诉到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他们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责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资。

2、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3、直接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不收费,不用律师),通过劳动仲裁下达的裁决书,向单位索赔,如果还不赔,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如果劳动仲裁不予受理或者仲裁不公,还可以在15天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直接通过法院判决执行。

5、按上述途径索取工资的同时,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要求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你加付赔偿金。

三、怎样申请劳动仲裁,去什么单位申请。

你好。

1、申请劳动仲裁应准备书面的仲裁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被申请人基本信息、证据材料

等。其中仲裁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住址和身份证号或者其他身份证件号码以及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发生争议的事实、申请人的主

张和理由等。 

2、劳动仲裁应到当地仲裁委员会进行。

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法》 

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

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七十八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 

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

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

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我进厂几个月了,厂方都没有跟我签合同,我能不能要求经济补偿金呢?

可以要求。

解决劳动争议有四种途径,1、协商2、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4、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是比较特殊的民事纠纷,它的原则就是先仲后裁,不经仲裁法院不会受理。

五、不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的有哪些?

不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的有:

1. 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2.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3. 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4. 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5. 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6. 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劳动仲裁受理在中国境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1.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 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 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主要包括:

1.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 因订立、履行、变更、中止、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 因开除、除名、辞退、劝退、勒令辞职、责令限期调离和辞职、离职(含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4.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 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 因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单方面实施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一次性罚款)等惩戒影响实体劳动报酬权益享受而发生的争议。

7.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8. 因终止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9. 因劳动者人事(职工)档案转递发生的争议。

10. 因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发生的争议。

11. 因收取或变相收取劳动者押金、保证金、风险抵押金等财物发生的争议。

12. 因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学历证、学位证、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发生的争议。

13. 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规定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