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2010年度四川省公安厅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2010年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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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项目赔偿金额(元)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904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462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0857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4141
死亡赔偿金
(城镇居民)1-59岁13904×20年
(农村居民)1-59岁4462×20年
60-74岁 (13904)4462× 年
75周岁以上 13904 (4462)×5年
被抚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10857×年
农村居民4141×年
残疾赔偿金对应死亡赔偿金×(11-级别)
住院伙食补助费20×天
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3191)
附: 赔偿项目清单
1、医疗费(自费药除外):
2、误工费: 天 ×93=
3、营养费: 20元× 天(住院)=
4、住院伙食补助费: 20元× 天=
5、护理人员伙食补助费:20元× 天=
6、护理费: 天 ×93元/天(50 元)=
7、被抚养人生活费:10857 (4141)× 年=
8、鉴定费:
9、残疾(死亡)赔偿金:13904 (4462)× 20年×残疾系数=
10、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50000元
11、残疾用具费: (5年一换或7年一换)
12、安装假肢(体)费:(5年一换或7年一换)
13、交通费:
14、住宿费:
15、陪护人员交通费:
16、陪护人员住宿费:
17、后续治疗费:
18、康复费:
19、纠纷处理误工费:3人× 3天×(93 元(50元)=
20、丧葬费:23191÷2=
交通事故赔偿数额计算说明
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前款规定的赔偿项目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五)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八)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六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扶养人扶养五年。
(十)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有关规定计算,按照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分担,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
在事故处理中,财产损失,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等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后,职工所在单位还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给予抚恤、劳动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