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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个人信用报告中有呆账,怎么办?

债权债务 2025-04-30 08:16

一、我的个人信用报告中有呆账,怎么办?

呆账在征信系统中是较严重的一种状态。如果你不去处理,呆账会一直显示,个人征信始终会有这个记录,以后想贷款或者办理信用卡是基本不可能了,银行一看征信记录有这个字样就会直接拒绝。

处理方法:

1、一般性呆账:逾期未还钱

对于因为欠款生成呆账,请及时还清所有欠款,当然也不要多还。你可以去银行申请开具非恶意欠款证明,尝试与银行沟通能否删除呆账记录,或等信用记录五年后翻篇,才不会对你的贷款造成影响。

2、溢缴款呆账:到期多还款

比起一般性呆账,溢缴款呆账更好处理。只需要将钱取出来,清账销户就好了,之后你就可以要求银行更新记录。

扩展资料

以下情况可以认定为呆账:

1、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2、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金融企业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金融企业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4、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5、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6、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金融企业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7、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终止或中止执行后,金融企业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8、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丧失诉讼时效,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9、由于上述1至8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依法取得抵债资产,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10、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1至9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1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具有投资权的金融企业的对外投资,由于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的,金融企业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

12、金融企业经批准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等市场手段处置债权或股权后,其出售转让价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可认定为呆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呆账

二、给别人借钱打借条还是欠条

应该打借条。

借条和欠条的性质是不一样的,借条证明借款关系,欠条证明欠款关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借款主要是因借贷而产生,欠款则可能是因为买卖、租赁、利息等原因产生。

欠条和借条都是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而收条则不仅仅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还能够作为股权关系或合同履行的证明。前者如公司收到股东出资时出具的凭证;后者如卖方收到货款时出具的凭证。在这两种情形中,持有收条的一方是无权要求对方清偿收条项下的款项的。

持有收条的一方要求出具收条的一方清偿收条项下的款项,就必须证明,其所持有的收条表征的是债权关系,而并非股权关系或合同履行的证明。而要做到这一点,仅仅靠出示一张收条通常是不够的。收条的持有者在不能出具其他证据时,便不可避免地面临着败诉的风险。

借条的有效期诉讼时效是三年,有效期的起算时间是债务人约定偿还债务之日起或者是债权人主动主张债务人偿还债务之日起,三年之内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还款期限届满后三年是诉讼时效期,如果这三年内没有进行主张,就失效了,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福费廷业务下包买商的风险

福费廷业务是在开证行对信用证进行了承兑(即承诺于到期日付款)的基础上,对信用证项下应收账款做出的无追索权(这个追索权是指针对出口商的追索权,买断/包买银行对开证行是有追索权的)的买断。

总体来说,福费廷业务属于低风险业务,因为其基于银行信用(开证行承兑后才能办理),但是它仍然存在这一下两个风险点:

1. 开证行信用风险,例如本次金融危机下的大批银行倒闭现象的出现,虽然开证行承诺于到期日付款了,但是在到期日前开证行倒闭了,那就没什么办法了,因为是买断又不能向出口商追索,包买行就只能起诉等待开证行倒闭清算了。

2. 操作风险,这点是在银行的具体操作过程中的风险,例如:由于国外一些银行(尤其是印度之类)做事比较懒散,假如福费廷贷款到期日是10号,但可能到13-14日才能收到钱,造成贷款逾期。

3. 汇率风险,这点风险不算明显,主要是在不同币种放贷时会出现,即信用证的币种为美元但出口商要求福费廷以人民币方式放贷,到期后存在国外回款为美元但贷款币种为人民币的情况,所以可能会出现回款的美元贬值不足以覆盖人民币贷款的情况。但是这种情况一般都不会出现,因为大多数银行在做这种换币种贷款的时候一般都会做一个远期结汇来锁定汇率,所以这种风险完全避免。

以上是我这些年做福费廷业务的一点经验,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