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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十大地暖管品牌有哪些 十大地暖管品牌排名

知识产权 2025-04-30 08:16

一、中国十大地暖管品牌有哪些 十大地暖管品牌排名

中国十大地暖管品牌如下:

1. 日丰:

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创办于1996年,是管道、地暖以及卫浴的知名品牌,是广东省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公司是集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为一体的大型高新技术企业。

2. 伟星: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是我国管材十大品牌之一。专业研发、制造、销售各类新型塑料管道,致力于提高人类生活品质,创建和谐社会空间。

3. 金牛管业:

金牛管业成立于1999年,是湖北省名牌产品。公司集研发、生产、销售于一体。立足高性能高分子材料的多元化应用研究和加工。

4. 金德Ginde:

金德管业集团有限公司,是辽宁省著名商标,以新型化学管道为主体的大型企业集团。

5. 联塑LESSO:

中国联塑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是塑料管道及管件著名品牌。

6. 乔治费歇尔GF:

瑞士乔治费歇尔集团,是知名地暖品牌,在1802年创立于瑞士,是大型跨国集团公司。公司拥有世界著名的生产和检测设备,并完全采用国际顶级原料生产塑料管材。

7. 皮尔萨ABM:

皮尔萨是管业十大品牌之一,江苏省著名商标,集各种新型塑料管道、水暖、卫浴研发、生产、销售及安装服务于—体的现代化高新科技企业。

8. 宏岳:

宏岳塑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是河北省著名商标。专业研发、生产与销售各类环保塑胶管道系统的高新技术企业。

9. JOMUGY宝士特:

管材十大品牌,国家优质建材推荐产品,以卓越的品质闻名管材行业。

10. 中财管道ZHONGCAI:

浙江中财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高适用、可靠的管道产品和集成解决方案,专业从事塑料管道产品设计、生产/研发的高新技术企业。

扩展资料:

地暖管指低温热水地面辐射采暖系统(简称地暖)中用来作为低温热水循环流动载体的一种管材。

从地暖诞生到今为止共有以下几种管材作为地暖管的使用。

XPAPR: 交联夹铝管

PE-X:交联聚乙烯1

PAP: 铝塑复合管2

PP-B: 耐冲击共聚聚丙烯(韩国曾经称之为PP-C)

PP-R:无规共聚聚丙烯

PB:聚丁烯(超耐高温管材)

PE-RT::耐高温聚乙烯

注1:交联聚乙烯按生产方式分为过氧化物交联(PE-Xa)、硅烷交联(PE-Xb)、电子束交联(PE-XC)和偶氮交联(PE-Xd)四种。其中过氧化物交联和硅烷交联是国内常用的两种交联聚乙烯管材产品。

但是过氧化物交联因渗氧过快而不广泛应用,硅烷交联因交联剂硅烷有毒2004欧洲禁用,电子束交联(PE-XC)是采用物理方法改变分子结构,健康环保的管材,偶氮交联(PE-Xd)处于实验状态。

注2:市场上出现铝塑复合管有三种,PE/AL/PE;PE/AL/XPE;XPE/AL/XPE。第一种是内外层为聚乙烯,第二种是内层为交联聚乙烯,外层为聚乙烯,第三种是内外层均为交联聚乙烯,中部层均为铝层。第一种一般用于冷水管道系统,后两种一般用于热水管,可作为地暖管。

参考资料:搜狗百科-地暖管

二、知识产权读本在我国什么可申请集体商标

[资政知识产权]:集体商标申请人主体资格的审查:

1.集体商标申请人应当提交其依法成立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包括企业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成立的批准文件等。

2.集体商标申请人应当提交材料详细说明该集体组织成员的名称和地址。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三、发明人离职,企业想去掉发明人的名字,有没有意义

发明人离职,企业想去掉发明人的名字是没有意义的,专利申请是第一发明人进行备案的,用人单位单方面变更第发明人是不现实的,除非第一发明人同意。

《民事诉讼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建设事业顺利地进行。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 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六条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八条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