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者权益是否等于债权人权益?
一、所有者权益是否等于债权人权益?
所有者权益不等于债权人权益,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它是一种独占权。债权是由合同约定的。
二、权可以组成什么词语?
权的词语有
弃权 权利 政权 权威 受权 授权 擅权 弄权 权宜 神权女权 职权 权门 权舆
三、物的反还请求权 和不当得利的反还请求权有什么区别
前者属于物权后者是债权!
举个简单的例子:甲与乙成立买卖合同,甲卖给乙10块手表,通过快运,运到乙处时,甲发现自己装货时多装了2块手表,于是找乙索要,乙将12块手表一字摆开,问甲:“哪是你的2块手表?”甲答不出,只有回答:“随便”。此时,甲能依据什么想要回乙的手表?
一物一权,此物必须有“特定性”,丧失特定性即丧失物权。
由于本案手表是种类物,哪2块是甲的已经无法分开,即丧失了物的特定性,所以,甲无法主张物上请求权取回原物。
然而,乙又多得了两块手表,所以甲可以不当得利而要求乙赔偿损失。
四、相对权利与绝对权利的概念是什么?
相对权和绝对权的区分主要义务主体。
我们知道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有人享有权利,就必须有人承担义务。
相对权和绝对权对权利人来看没什么显著区别,但义务人就不同了,绝对权针对的是不特定大多数的主体,具有对世性。典型的就是物权和人身权利,例子:你享有对你手机的所有权,一般情况下,任何人都不能侵害它,否则就是侵权。
相对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典型的是债权,拥有特定的义务主体。例子:合同的效力只能约束签订的当事人。而不能约束合同之外的人。所以是针对特定的人的权利,简称对人权。
五、公司法中什么叫代位权?
根据《合同法》第73条之规定所谓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于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代位权具有以下特点:
A.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人主张权利,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
B.代位权是一种法定债权的权能。无论第三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此种权能。
C.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D.代位权在内容上并不是对于债务人和第三人的请求权。在内容上,代位权是债权人为了保全债权,再从代替债务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而且不能就收取的债务人的财产优先受偿。
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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