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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各位告诉我他应不应该负责,该负多少

债权债务 2025-07-24 15:31

一、请各位告诉我他应不应该负责,该负多少

没有责任。只能讲她太不走运了,一般诊所治疗发烧都是用大量抗生素冲击疗法,这位医生在当地应该很有口碑。唯一不足之处就是发生抽搐时还说正常,直至昏迷,可能是他以前见过打点滴抽搐的病人。就算在发生抽搐时送去医院急救,结果也还是一样。实际上这和家长脱不了干系,平时不注意孩子的卫生。幼儿抵抗力本来就差,更应该好好照顾。

二、如何区分混同与混

在债权和物权的范畴中,混同和混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混同主要涉及债务关系,它导致债务债权关系的消失。当债权人和债务人合并为同一实体,如甲乙公司合并,或者债务通过继承由子承父债,这样的情况下,原有的债务债权关系就会被消灭。相反,混合主要涉及物权中的添附现象,如茅台酒混入他人白酒或麦子被风吹散后的归属问题。添附还包括附和和加工,即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混合在一起形成难以区分的整体,此时需要法律来确定财产的归属。简而言之,混同是债务关系的终结,而混合是物权归属的复杂情况,两者性质和处理方式截然不同,重要的是理解它们各自的特性和适用场合,以避免混淆。

三、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是什么意思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在合同法上叫做混同。混同是一种事实,即因某些客观事实发生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同归一人,不必由当事人为意思表示。混同发生的原因主要有:

一、概括承受。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主要有:1.企业合并,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因同归于合并后的企业而消灭。2.债权人继承债务人,比如父亲向儿子借钱后死亡,儿子继承父亲的债权和债务。3.债务人继承债权人,比如儿子向父亲借钱后,父亲死亡,儿子继承了父亲的财产;4.第三人继承债权人和债务人,比如儿子甲向父亲乙借钱后,因意外事件二人同时死亡,由甲的儿子丙继承他们二人的财产。

二、特定承受。特定承受主要包括:1.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的债权,比如债权人甲与债务人乙签订合同后,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乙。2.债权人承受债务人的债务,比如甲乙二人签订合同后,债务人乙的债务转移给债权人甲。

合同关系的存在,必须有债权人和债务人,当事人双方混同,合同失去存在基础,自然应当终止。合同终止,债权消灭,债权的从权利如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担保债权同时消灭。但当债权是他人权利的标的时,为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债权不能因混同而消灭。比如甲与乙签订了房屋预售合同,甲交纳了一定比例的预付款后,取得了对预售的房屋的权利。随后甲将取得的预售房屋抵押给了丙。

四、父母有权拒绝孩子的债务吗

1. 如果孩子是未成年人,且没有独立法律权利和义务,所欠债务无效。

2. 如果孩子未成年,欠债,父母知道,父母应予以偿还。

3.  如果孩子成年了,父母没有义务替孩子买单。

五、以商品抵偿债务的会计分录怎么写?

这是典型的债务重组业务,应按照债务重组准则进行处理和确认.

借:应付帐款或借款

存货减值准备 (如果抵债存货计提有减值准备的话)

贷:库存商品 (账面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按抵债存货公允价值计算的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