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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制和有限责任制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债权债务 2025-08-05 23:01

一、股份有限制和有限责任制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股份公司的一种组织形式。它是依照《公司法》及其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成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什么是有限责任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为公司承担责任,在此出资额之外,不再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些资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公司设立时股东的出资;二是公司设立后经过生产经营活动所有或控制的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三)有限责任公司应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四)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公开募集股份,不能发行股票。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的两种主要形式,有它们的共同点,也有不同点。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点是:

(1)股东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无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还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的范围,都是以股东公司的投资额为限。

(2)股东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是分离的,股东将财产投资公司后,该财产即构成公司的财产,股东不再直接控制和支配这部分财产。同时,公司的财产与股东没有投资到公司的其他财产是没有关系的,即使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股东也只以其对公司的投资额承担责任,不再承担其他的责任。

(3)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都是以公司的全部资产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公司对外也是只承担有限的责任,“有限责任”的范围,就是公司的全部资产,除此之外,公司不再承担其他的财产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点:

(1)两种公司在成立条件和募集资金方面有所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条件比较宽松一点,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条件比较严格;有限责任公司只能由发起人集资,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有最高和最低的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只有最低要求,没有最高要求。

(2)两种公司的股份转让难易程度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转让自己的出资有严格的要求,受到的限制较多,比较困难;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转让自己的股份比较自由,不象有限责任公司那样困难。

(3)两种公司的股权证明形式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的股权证明是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不能转让、流通;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的股权证明是股票,即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是以股票的形式来体现,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票可以转让、流通。

(4)两种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权限大小和两权分离程度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由于股东人数有上限,人数相对来计比较少,召开股东会等也比较方便,因此股东会的权限较大,董事经常是由股东自己兼任的,在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上,程度较低;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由于股东人数没有上限,人数较多且分散,召开股东会比较困难,股东会的议事程序也比较复杂,所以股东会的权限有所限制,董事会的权限较大,在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上,程度也比较高。

(5)两种公司的财务状况的公开程度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由于公司的人数有限,财务会计报表可以不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也可以不公告,只要按照规定期限送交各股东就行了;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由于股东人数众多很难分类,所以会计报表必须要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并出具报告,还要存档以便股东查阅,其中以募集设立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必须要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二、以房产抵押但只有一处房屋逾期甲方是否可以收房?

房产抵押,如果约定如逾期未还款,房屋归债权人所有,是无效的。《担保法》第四十条规定:

三、法律偏坦不动产的合同效力还是物权效力

(1)合同真实合法,则你取得债权以及其对应延伸的抵押权

(2)不动产采取登记备案制,故你没有相应产权

(3)对于法院采取的各种处理,该房屋应该属有权利瑕疵,其瑕疵就在于你的债权及抵押权

故法院应基于你的相关权利取消冻结,即使拍卖掉也应将拍卖所得优先偿还你的债务

四、个人破产欠银行钱的利息要还吗

个人申请破产后是否还承担责任,要看银行主张权利的方式和拍卖的依据,比如银行应该是到法院起诉后拍卖的,那起诉的被告是否包括个人,判决结果是什么,执行案件是否结案,这些要查清楚才能判断。

(一)对“个人破产”中“个人”的理解 “个人破产”中“个人”应如何理解,目前学术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主张个人即自然人,个人破产也即是自然人破产;另一种则主张个人破产中的个人并非严格的法律术语,其范围不仅宽于公民,而且也大于《民法通则》第二章所规定的两户一伙,这一观点认为,个人破产就其本质是指所有法律上或实质承担无限责任的经济实体和自然人的破产,包括普通合伙破产、隐名合伙破产、自然人破产、个体工商户破产及遗产破产等类型。事实上,这种意义上个人破产也就是除法人破产之外的其他民事主体的破产。

(二)破产法仅适用于商事主体,凡商人遇有丧失支付能力、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又无计可施时,可以破产实现债权受偿的最大化及债务人受债务困绕的最小化:“一般破产主义”则承认一切民事主体均有破产能力,不论自然人或法人、商人或非商人,只要有破产条件存在,都可申请破产。 我国破产法与上述两者都不同,尽管新破产法扩大了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但目前新破产法并未规定个人破产,也就是说,目前中国自然人不能不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