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怎么处理
一、遇到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怎么处理
第一、首先查明对方专利的相关情况。
在实践中,不乏此类情形,有的企业产品的技术方案已经在宣传册上宣传了,产品也出售了,但技术方案却并未提交专利申请。因此,你公司应当首先查明对方是否拥有相关专利,以及这些专利是否仍在有效的保护期内。鉴于对方是国外企业,为了确保调查信息的全面性和准确性,你公司可以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进行调查。
第二、证明你公司没有侵权行为。
如果对方拥有相关专利且专利权仍在保护期内,应证明你公司没有侵犯对方专利。依据专利侵权判断的一般原则,对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只有在权利要求书中的独立权利要求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被覆盖的利用,并且该利用行为具有生产经营目的才构成侵权。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构成侵权;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司法实践中,研发记录或足以证明技术信息来源合法的文件均是典型的有较高证明力的证据。
第三、积极寻求和解。
如果经过调查核实,你公司涉嫌侵犯对方专利权,那么,你公司可以选择与对方和解。在与对方开展谈判前,你公司应当了解清楚对方的目的。如果对方的目的在于争夺市场,通过专利限制竞争对手的生产规模,你公司可以采用专利许可的方式,包括技术交叉许可和专利互换的方式达成和解;如果对方仅仅是为了使用费,你公司就把握好谈判的时机,以合理的价格达成和解。这样,对你公司而言,支付使用费不仅免去了诉讼的风险,又可以继续使用权利人的专利获取自己的利益。
第四、面对涉外知识产权诉讼,应主动应诉,争取主动权。
一旦对方起诉,你公司应积极应诉,法院可能最终不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你公司积极应诉则有可能胜诉或与对方达成和解,而不应诉则很有可能败诉,将面临在国外禁售相关产品,让出国外市场。由于侵权行为地是在国外,涉及到外国法的适用问题,你公司应做好充分准备,积极应诉,好好研究并熟悉外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庭上积极进行抗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五、寻求专业团队、行业协会的支持。
二、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有哪些
(一)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申请诉前停止侵犯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行为案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其他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纠纷案件。
(二)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费纠纷案件;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诉前申请停止侵权、诉前申请财产保全案件;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案件;其他专利纠纷案件。
(三)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申请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其他商标纠纷案件。
(四)植物新品种申请权纠纷案件;植物新品种权权利归属纠纷案件;转让植物新品种申请权和转让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
(五)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纠纷案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件;诉前申请停止侵权案件;诉前申请财产保全案件;其他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案件。
(六)侵犯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纠纷案件;侵犯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纠纷案件;伪造、冒用认证标志纠纷案件;伪造、冒用名优标志纠纷案件;伪造产地纠纷案件;虚假宣传纠纷案件;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纠纷案件;其他类型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七)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八)发现权、发明权纠纷案件。
(九)其他类型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三、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处理方式是什么??
可以先协商,协商不成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
四、我国目前对专利侵权行为的法律制裁的状况
依照现有的《专利法》和《实施细则》,法院和地方知识产权局都有权受理侵权纠纷。
地方知识产权局判定侵权行为成立后,可以责令停止侵权,查封和扣押证明为侵权的产品。
或者采取包括禁止销售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销毁专用模具等手段来制止侵权(专利法和实施细则中无明确规定,一般由地方性法规来具体细化)。
只有法院才有权判决赔偿额,知识产权局只能就赔偿额进行调解,不能直接判令赔偿。另外,专利法中对强制措施授权很少,知识产权局一般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五、知识产权纠纷诉讼应注意哪些问题
知识产权纠纷是商标、专利和著作权等纠纷的统称。因为其涉及的问题较为专业,因此,相较于普通的民事诉讼,知识产权诉讼需要注意的问题更多,更复杂。那么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当事人应该注意的问题主要有哪些?下文为大家分析解答。
一、 确定原告资格
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原告可以是知识产权合同的当事人、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以及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包括知识产权的独占、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知识产权的合法继承人等。
二、需要提交哪些证据
1、著作权纠纷案件
(1)原告享有著作权的证据,如:作品的原稿、原件,创作作品的证明材料,受让或许可使用著作权的合同等。
(2)被告侵权的证明,如:侵权复制品、销售侵权复制品的发票等等。
2、商业秘密侵权案件
(1)原告具有某种经营秘密或技术秘密的证据,如:该秘密的研发及形成的材料、受让该秘密的合同等;
(2)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非法获取、披露、使用该经营秘密或技术秘密的证据,如:未经原告许可,擅自接触该秘密的证明材料;收买原告工作人员,引诱其泄露该秘密的证明材料等。
3、技术合同纠纷案件
书面合同、与合同有关的技术资料、可行性论证报告、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与计划书、技术标准与规范、原始设计与工艺文件、技术图纸、有关技术表格和数据照片等。
4、专利侵权案件
(1)权利证明,如:专利证书、专利申请文件、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应当提供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2)实施侵权行为的证明,如:侵权产品、侵权方与他人的订货合同或转让合同、侵权产品的销售发票、侵权产品说明书、技术对比文件等。
5、商标纠纷案件
(1)原告享有商标权的证据,如:商标注册证,使用商标的商品,使用商标的商品的销售量减少的数量、使用商标商品的利润、商标及使用商标的商品的广告宣传等。
(2)被告侵权的证明,如:侵权产品及其数量和利润、侵权产品的销售发票等。
三、知识产权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1、专利纠纷案件
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被告的专利行政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商标纠纷案件
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的城市确定1-2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著作权纠纷案件
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4、商业秘密侵权案件
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已经批准可以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继续受理。
5、特殊知识产权案件
(1)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上述标准以下,除应当由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之外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3) 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其所属高级或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具体标准由有关高级人民法院自行确定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除此之外,个别地区已经有知识产权法院,这些知识产权纠纷就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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