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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合同变更的要件应具备哪些条件?

合同纠纷 2025-07-27 02:46

一、请问:合同变更的要件应具备哪些条件?

合同变更要件有以下四点:

1、原已存在着合同关系

2、合同的变更在原则上必须经过当事人协商一致

3、合同的变更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方式

4、合同变更必须使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二、合同在什么情况下才会生效啊?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五十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三、成为漫画家,最基本的条件是什么

要有一定的绘画技巧和绘画功底,当然还要有一个漫画家的头脑,比如就是充分的想象能力,再有就是耐心,最后就是有着不被潮流所牵制的心!!

四、劳动合同变更有哪些程序

(1)及时向对方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要求,说明变更劳动合同的理由、内容、条件等;

(2)按期向对方作出答复。即当事人一方得知对方变更劳动合同的要求后,应在对方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不得对对方提出的要求置之不理;

(3)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即当事人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的条款经过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达成变更劳动合同的书面协议,书面协议应指明对哪些条款作出变更,并应说明变更后劳动合同的生效日期。

五、索赔知识包括哪些

一、初始收入

初始收入指建造承包商与客户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最初商订的合同总金额,它构成了合同收入的基本内容。合同中标后,建造承包商与中标单位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确定的合同总金额,扣除暂定金及其他计入合同金额但由发包商掌握使用的部分后作为合同的初始收入。

二、追加收入

追加收入指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这部分收入并不构成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在合同中商订的合同总金额,而是在执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原因而形成的追加收入。建造承包商不能随意确认这部分收入,只有在符合规定条件时才能构成合同总收入。

(一)变更收入

合同变更是指客户为改变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而提出的调整。例如,某建造承包商与一客户签订了一份金额为5000万元的固定造价合同,建造一座图书馆,合同规定的建设期为三年。第二年,客户改变部分设计,要求建造承包商将原设计中采用的木门窗改为采用铝合金门窗,并同意增加变更收入50万元。这一事项就是合同变更的例子。

因合同变更而增加的收入,应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

1.客户能够认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

2.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如果不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则不确认变更收入。

例如,上例中,该项建造合同的初始收入为5000万元。变更收入50万元,符合上述两个条件,建造承包商便可在第二年将因合同变更而增加的收入50万元确认为合同收入的组成部分。第二年的合同总收入应为5000+50=5050(万元)。假如客户承认因变更而增加收入,但双方只达成增加金额为20万元,则只能将20万元确认为合同收入的组成部分,第二年的合同总收入应为5000+20=5020(万元)。

对于这部分收入,首先承包商应当熟悉工程变更的报批程序,以及监理和业主对变更的管理权限,对因工程设计、合同工作内容(如地质条件与合同不符、改变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增加或减少工程数量、提高工作质量标准)等发生的变更,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提出变更报告,阐明合同变更的理由及金额。一般程序为经驻地监理工程师批准→总监办批准→业主批准,如需经过原设计单位审批,还应报经设计单位同意批准。承包商按照批复金额与原合同规定作业内容计量价款的差额调整合同总收入。

(二)索赔收入

索赔款是指因客户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由建造承包商向客户或第三方收取的、用于补偿不包括在合同造价中的成本的款项。例如,某建造承包商与一客户签订了一份金额为8000万元的建造合同,建造一座水电站。合同规定的建设期是1995年3月至1998年8月,同时规定,发电机由客户采购,于1997年8月交付建造承包商进行安装。该项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客户于1998年1月才将发电机交付建造承包商。建造承包商因客户交货延期要求客户支付延误工期款100万元。这一事项即为发生索赔款的例子。

因索赔款而形成的收入,应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

1.根据谈判情况,预计对方能够同意这项索赔;

2.对方同意接受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如果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则不能确认。例如,上例中,该项建造合同的初始收入为8000万元。根据双方谈判情况,客户同意向建造承包商支付延误工期款100万元。索赔款100万元,符合上述两个条件,建造承包商便可于1998年将因索赔而增加的收入100万元确认为合同收入的组成部分。1998年该项建造合同的总收入应为8000+100=8100(万元)。假如客户不同意支付延误工期款,则不能将100万元计入合同总收入,合同总收入仍为8000万元。假如客户同意这项索赔,但只同意支付延误工期款50万元,建造承包商只能将50万元确认为合同收入的组成部分。在这种情况下,1998年该项建造合同的总收入应为8000+50=8050(万元)。

实际工作中,承包商因客户原因造成不包括在合同造价中的成本损失,如图纸未及时到位、桩号未及时移交、应由发包商办理的拆迁手续未办理完善、业主要求提前工期、国家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增加成本等,承包商应及时提出索赔报告(或索赔意向书),注明索赔理由及金额,与客户协商赔偿。一般程序为,承包商提出索赔报告(或索赔意向书),根据具体情况由发包商召集有关单位(如业主、监理、设计等单位)进行协商,签订会议纪要或以其他方式达成一致意,最终就索赔金额在相关文件中确认,计入合同总收入。

(三)奖励收入

奖励款是指工程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时,客户同意支付给建造承包商的额外款项,主要有工程质量奖、工程进度奖、提前竣工奖等。例如,某建造承包商与一客户签订一项合同金额为9000万元的建造合同,建造一座跨海大桥,合同规定的建设期为1995年12月20日至1997年12月20日。该合同在执行中于1997年9月主体工程已基本完工,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有望提前3个月竣工。客户同意向建造承包商支付提前竣工奖100万元。这一事项即为发生奖励款的例子。

因奖励而形成的收入应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

1.根据目前合同完成情况,足以判断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能够达到或超过既定的标准;

2.奖励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如果不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则不确认变更收入。

例如,上例中,该项建造合同的初始收入为9000万元。提前竣工奖100万元,符合上述两个条件,建造承包商应于1997年将因奖励款而形成的收入100万元确认为合同收入的组成部分,1997年该项建造合同的总收入应为9000+100=9100(万元)。假定该项合同的主体工程虽于1997年9月基本完工,但是经工程监理人员认定,工程质量未达到设计要求,还需进一步施工。在这种情况下,建造承包商不能确认奖励款。

实际工作中,可按以下标准掌握奖励收入的确认问题:(1)承包商承担的工程已经完成并经监理、业主签认计量,工程质量已经通过专家评审,并确信无问题;(2)工程进度经评比,奖励文件已经发布或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奖励数额能够准确核定;(3)合同中有明确的奖励标准或就该事项客户与承包商达成补充协议、或业主发布的文件有明确条款,可以确定能够获得且金额能够计算。

三、不计入合同收入的各项收益

合同有关的零星收益,例如完成合同后处置残余物资取得的收益,应冲减合同成本,不作为合同收入的组成部分。建造承包商合同以外代客户购置设施、办理征地拆迁、计取监理费等,应如实向客户收取,不作为合同收入的组成部分。

合同有关的零星收益是指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取得的,但不计入合同收入而应冲减合同成本的非经常性的收益。残余物资是指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一些材料物资的下脚料,由于工程领用材料时,已将领用材料的价值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材料物资的下脚料已包括在合同成本中,因此,处置这些残余物资而取得的收益,应冲减合同成本。其帐务处理是:借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贷记“工程施工”或“生产成本”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