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有什么区别
劳动纠纷
2025-04-04 04:46
一、劳务合同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有什么区别
劳务合同主要是指拖欠工资,受害责任纠纷主要是受到伤害侵权。
二、有没有提供劳者致害责任纠纷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是一指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者因劳务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是以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为基础的,这与存在人事关系或劳务关系的用人单位责任纠纷明显不同。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属于传统民法上的雇主责任,即以个人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从事雇佣活动为前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2款的规定,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可见,提供劳务者致人损害由接受劳务者承担责任的基础在于,提供劳务一方根据接受劳务一方的指示进行劳动并接受其管理,其劳动成果也由接受劳务一方享有,因此,其在劳务中致人损害应当由劳务接受方承担责任。 我国理论界认为,这种个人之间基于劳务关系所产生的致害责任与用人单位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责任在实质上并无不同。接受劳务的一方对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时承担的责任在性质上为替代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接受劳务一方在承担这种替代责任时不以其自身的过错为必要条件,但其承担责任的前提仍然是提供劳务的一方对他人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如何确定案由和诉讼请求
个人认为,你应该起诉的是伤者。伤者已经得到赔偿,关于你垫付的部分应当是不当得利。
但是,如果法院调解的6万元不包括这4万元医药费的话,你可以直接起诉用人单位,依据就是返还垫付款,因为怕伤者有抵触情绪,就将伤者列为第三人。仅供参考,不足之处,后来者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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