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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差别

劳动纠纷 2025-04-24 00:31

一、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差别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其适用的法律法规也不同,劳动关系属《劳动法》调整的范围,而劳务关系则由《民法》来调整。

关键词: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劳动法》、《民法》

在劳动争议仲裁、法院审判活动中,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常常被混淆,在适用法律法规上也出现偏差。如何正确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对处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有着重要的意义。

劳动关系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而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的一方为需要的一方以劳动形式提供劳动活动,而需要方支付约定的报酬的社会关系。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之间的共同之处是一方提供的都是劳动行为,但其本质的区别在于:提供劳动的一方是不是单位的成员,是不是以单位职工的身份参加劳动。遵守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

一、劳动关系属《劳动法》调整的范围,而劳务关系属民事关系

二、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是用不同的法律调整程序。

三、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主体的构成不同。

四、从是否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来分析

五、从是否建立了行政隶属关系来分析

六、从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签订协议(合同)的法定条款来分析

七、从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衍生的相关关系来分析

如何区分事实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

问:如何区分事实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

答:区别事实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两者产生的依据不同。劳动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关系;劳务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双方的约定。如果双方不存在协商订立契约的意思表示、没有书面协议,也不存在口头约定,而是根据章程的规定而产生的一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应当认为是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

第二,主体不同。劳动关系是一种不平等的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管理和被管理,支配和被支配的关系,是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产生的一种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付报酬的稳定关系;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契约关系,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情况,劳务方只要按照约定完成工作任务即可,另一方无权作出额外要求。

第三,是以谁的名义实施工作以及由谁承担责任不同。事实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名义进行工作,由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与劳动者本人没有关系;劳务关系是提供劳务的一方以本人的名义从事劳务活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两者关系的稳定性不同。事实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关系较为稳定、长久,反映的是一种持续的生产资料、劳动者、劳动对象之间结合的关系,而劳务关系当事人之间体现的是一种即时清结的关系。

二、合同期内员工出现重大过失被辞退,酒店能不能扣除其工资

你说的重大过失是指什么呢,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司法实践来讲的话,酒店是不能扣除员工工资的,但是给酒店造成损失的,这个是要赔偿的,如果没有造成损失,就无须赔偿。

三、群体性劳动争议的特点有哪些

群体性劳动争议的特点:

1. 涉及人数多,范围广;

2. 社会影响大,关注度高;

3. 如不及时处理有可能酿成重大事件,对于企业、地区声誉较大的负面影响。

事实上,专业的说法,把群体性劳动争议分为两种:

(1)集体争议。职工一方当事人人数为10人以上,有共同争议理由的。

(2)团体争议。工会与用人单位因签订或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第一种说明企业的某一局部行为对广大职工造成了普遍的侵害,需要格外重视,并且在仲裁审理程序上不能走独任仲裁庭,而必须上豪华的合议仲裁庭。

第二种更严重,不仅涉及到劳动类的相关法律法规,还涉及到工会的法律法规,由于当地总工会的介入,企业一方要承受更多的舆论压力、法律后果。

四、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第一、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的立案标准: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3、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第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即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厂矿等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后,仍然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3、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4、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单位中对排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负有职责义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的直接责任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