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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的债权人是什么?

债权债务 2025-04-22 04:16

一、合伙人的债权人是什么?

合伙人的债权人,是指合伙人个人在加盟合伙企业前所欠债务,或是在参与合伙企业经营的同时,从事其他经营或有关活动时所发生债务的债权人。而合伙人的债权人对合伙企业的债权是由于其与该合伙人的合伙企业交易或其他行为产生的。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交易关系。

合伙人的债权人在与合伙人的交易中是债权人,而在与合伙企业的交易中,他又是债务人,这两种交易互不关连,主体不同,性质各异,所以不得以一种交易中的债权抵销另一种交易中的债务,两者不能混淆。

上述情况及相关规定只是禁止直接以其债权抵销债务。如果在法定的有效期内,双方均无其他财产可供清偿债务的话,合伙人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欠其债务的合伙人偿还欠债,甚至可以依法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以次来偿还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在此过程中,如果发生法院要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合伙企业为免于强制执行,而主动要求该合伙人的债权人对合伙人的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的,法律并不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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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时可以直接向法院请求次债务人向自己清偿吗?

<1>由次债务人负担:在代位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2>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和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三、三角债中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现实生活中常出现的三角债,是由债权转让或者债务移转而形成的。

    债权转让即合同权利的让与,指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其性质上仍然是一种合同,具有合同成立及生效的构成要件,

即要求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债权转让的意思表示起初不具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及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亦不可以合法形式掩盖不法的目的。合同权利转让的效果是原合同主体的变更,通常是指转让方退出原合同关系,由受让人代替其债权人地位。

四、金融债权案件如何执行

一、抵贷返租方式 所谓抵贷返租,是指金融纠纷案件中的被执行企业在无力清偿金融债权的情况下,将该企业所有的固定资产等财产作价后折抵债权,以清偿其债务,然后金融机构再将上述资产租赁给被执行人的执行方法。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目前企业破产受到一定限制的现实情况,是金融系统对困难企业实现金融债权的最好方式。这一方式有三方面意义:一是金融债权虽有可能得不到完全受偿,但是可以部分受偿,不至于使国有资产完全流失;二是有利于企业和金融部门共同走上良性发展道路;三是增强了金融债权单位提起诉讼的积极性,由于法院采用抵贷返租的执行方式,金融部门看到了债权实现的希望,便愿意起诉了。 二、执行第三人的到期债权 金融纠纷案件中,往往存在“三角债”的现象,即一个被执行人不仅是金融纠纷案件中的被执行人,同时也是第三人的债权人。因而,在实践中,应注意执行金融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在金融纠纷案件中执行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应注意以下几点:1、必须是被执行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履行金融债务;2、准确认定被执行人和第三人的债权债务关系;3、依照执行工作的相关规定,在执行第三人的到期债权时,要程序合法,手续齐全,包括:(1)要有金融部门或者被执行人申请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的书面报告;(2)要有证明被执行人对第三人拥有到期债权的相应证据材料;(3)要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告知第三人向金融部门履行义务。 三、债权入股 在金融纠纷案件的执行中,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由于被执行人的资产以不动产或不宜拆卸的机器设备为主,如强制执行,一方面,银行等金融部门因上述资产不宜变现而不愿采用以物抵贷的方式接受;另一方面,如果将上述资产进行变价(拍卖或变卖)则易严重损坏上述资产的价值,并导致停工、停产、企业倒闭等不良的社会后果,不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对于这种情况,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可以适用债权人入股的方式解决金融纠纷案件的执行:1、作为申请执行人的金融部门同意债权入股的;2、被执行人的资产大于金融部门的执行标的,而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无法拍卖或变卖的;3、被执行企业有发展潜力,尚不存在破产、倒闭情况的;4、金融部门的债权因被执行人的固定资产、机器设备等存在而能保值的;5、被执行人也愿意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资产重组,对此已作了可行性调查的。作者单位: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