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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立案的来源有几种?

劳动纠纷 2025-04-30 12:31

一、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立案的来源有几种?

(1)、受害人控告。即合法权益受侵害的劳动者向劳动保障部门控告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如拖欠和克扣工资、超时加班加点、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劳动者依法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

(2)、群众举报。与案件无关的人员或新闻媒体向劳动保障部门检举、揭发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劳动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检举和揭发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

(3)、有关组织移送。没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及有关组织发现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将其移交给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处理。

(4)、上级机关交办。

(5)、违法用人单位的主动交代。一些用人单位往往慑于法律的威严,主动到劳动保障部门说明情况,接受检查,纠正违法行为。

(6)、劳动保障部门通过检查发现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这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立案的主要来源。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配套法规规定,在劳动保障部门对违法行为的查处过程中,可以作为证据的种类分为以下几种:(1)书证;(2)物证;(3)视听材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

二、什么是社会保险争议

核心内容:社会保险争议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管理相对人之间,因实现社会保险权利和履行社会保险义务产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

社会保险争议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当事人的多样性,既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又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既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又有医疗服务机构。

第二,社会保险争议发生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终止之后,以及社会保险事务管理关系之中。

第三,社会保险争议的内容与当事人的法定社会保险权利和义务相关。以社会保险的险种为标准划分,社会保险争议主要有以下几种:

(1)养老保险争议;

(2)失业保险争议;

(3)医疗保险争议;

(4)工伤保险争议;

(5)生育保险争议。

社会保险争议,既包括劳动者、用人单位、医疗服务机构等管理相对人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的争议,也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其中,前者属于行政争议范畴,后者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对于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引起争议的,按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解决。

三、一审支持二审不支持社保怎么办

劳资纠纷二审后,我的社保该怎么办?

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1、因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是指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且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属于劳动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对“未足额缴纳”、“未及时缴纳”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者缴纳但未完全履行缴纳规定,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一旦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从法律意义上讲,就意味着劳动者能够享受预期社会保险待遇,并不会侵害劳动者的权益。纠正或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缴费规定行为的权利主体,只能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所以,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也不属于劳动仲裁和法院受理范围。

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 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1、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足额缴纳”、“未及时缴纳”保险费的;

2、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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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拖欠和克扣工资是什么意思 劳动法律网

拖欠和克扣工资是指未按时支付工资和没有按约定的薪资支付。

劳动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可以请求加付赔偿金,赔偿金标准: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投诉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相关拖欠工资的证据。

【2】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如:以未按时足额发放工资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请求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金。若仍想维持劳动关系的,可以只请求支付工资。

申请劳动仲裁时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2份);证据清单和相应证据材料(2份),证据材料主要有劳动合同,工资银行账单;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五、什么是劳动保险请问劳动保险单的范畴是什么

补缴社会保险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而是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应由社保管理部门解决处理。

《调解仲裁法》确定了社会保险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因此,对于那些已经由用人单位办理了社保手续,但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应由社保管理部门解决处理。对于因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则属于典型的社保争议纠纷,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

《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第26条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